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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名称
《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5〕32号、鲁医保办发〔2025〕15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函〔2025〕25号)
二、政策依据
关于开展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5〕32号)、关于印发《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医保办发〔2025〕15号。
三、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出台的《关于开展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5〕32号)、《关于印发<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医保办发〔2025〕15号)文件要求,开展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工作,明确省内异地长期护理居住备案、省内异地长期护理的护理服务形式及待遇标准。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了省内异地长期护理居住备案规定
我市省内异地长期护理居住备案、变更跟随基本医保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变更,无需单独办理相关手续。
(二)明确省内异地长期护理的护理服务形式及待遇标准
我市省内异地居住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可选择居家护理或机构护理(院护、日间照料)护理服务类型,选择居家护理并有辅助器具租赁需求,且居住地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辅具租赁业务,可同时选择1家定点辅助器具租赁机构提供服务。在居住地享受日间照料、辅助器具租赁等服务形式的,相关费用可作为照护费用纳入结算,超出待遇结算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承担,低于待遇结算标准的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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