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按照《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4版)>》(鲁医保发〔2025〕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4版)》(以下简称省目录)有关事项通如下: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4版)>
一、严格执行省目录规定。我市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除国家规定品种外)的医保支付范围,统一执行省目录有关规定。省目录包括医疗机构制剂和省增补中药饮片两部分,其中医疗机构制剂1330个(含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制剂 193个),中药饮片467个(含传统中药饮片458个,精制中药饮片9个)。
二、明确医保支付政策。省目录中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其中我市医疗机构制剂的乙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见附件;其他地(市)属于省目录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至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时,经市医保部门审核备案通过的,设置职工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居民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5%。传统中药饮片按甲类管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精制中药饮片参照中药配方颗粒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5%。
三、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使用。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要求生产和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仅限于生产该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时支付。调剂使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市医保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申请报告、备案批件、使用说明书及相关价格材料等,经市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编码贯标和目录对照工作,医疗机构制剂信息变更时要主动登录国家医保局动态维护平台,并及时将国家医保局赋码信息报市医保部门。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对既往已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但未纳入省目录的品种,为保障用药连续性,设置过渡期,2026年12月31日前继续支付,自2027年1月1日起不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附件:1.青岛市纳入省目录医疗机构制剂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docx
2.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4版)》(鲁医保发〔2025〕6号).pdf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