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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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6005898018736083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3-12-27
  • 发布日期 2023-12-27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3〕2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山东省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工作。鲁医保发〔2023〕37号文件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医保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中的支持引导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服务需求。各区市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解决我市相关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医保政策落地落实、取得实效。

    二、提高群众中医医保待遇水平。根据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对我市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较同级综合医院降低20%(定点中医医疗机构见附件)。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考核,督促机构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药在医院医疗服务中的占比,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考核结果与医保部门共享并纳入对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的考核指标。

     

    附件: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名单.docx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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