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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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10331172730576252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1-03-30
  • 发布日期 2021-03-30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1〕1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青岛市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确保制度稳健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护理保险待遇资格

    (一)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同步参加职工护理保险;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同步参加居民护理保险。参加护理保险且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可按规定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和等待期内不享受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自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之月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享受类别发生变化的,按不同待遇享受类别时间段分段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三)参保职工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在补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时代扣应补缴的护理保险资金。参保居民补缴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补缴的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补划应按年度划转的护理保险资金。

    (四)护理保险年度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年度有关规定。

    (五)参保人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已取得无限额门诊慢特病资格的可以同时享受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待遇,其他人员不得同时享受住院、门诊等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二、照护服务形式

    照护服务形式包括居家照护、机构照护、日间照护。居家照护,是指失能人员居家生活期间,由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照护服务,简称“家护”;机构照护,是指失能失智人员入住定点护理机构,由该机构提供的长期照护服务,简称“院护”;日间照护,是指定点护理机构为失能失智人员提供的日间托管照护服务,简称“日护”。

    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参保人和家属意愿、疾病情况及照护需求评估结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参保人可享受的具体服务形式。鼓励使用家护和日护服务。

    三、待遇申请

    (一)评估申请。参保人申请护理保险待遇的,由本人或家属向定点护理机构、评估机构提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申请,填写《青岛市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申请表》。

    (二)机构初筛。定点护理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认真核对参保人身份,及时安排医护人员进行初步筛查。对失能人员,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ADL量表)》(附件1)进行筛查,无病历资料的,安排医保医师参与筛查并出具《医保医师意见书》(附件2);对失智人员,核查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二、三级精神专科医院神经内科、心理科、精神科专业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资料,包括医保办盖章的《中文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MMSE量表)》,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应为三级综合医院或三级精神专科医院。参保人或家属对定点护理机构筛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机构提出。

    对经初筛《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ADL量表)》评分小于或等于60分(85岁及以上小于或等于65分)的失能人员、《中文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MMSE量表)》评分小于或等于9分的失智人员,定点护理机构在收到评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评分情况和申请信息上传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参保人或家属对定点护理机构筛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机构提出。

    (三)评估及结果反馈。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做出评估结论,出具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明确评估等级和有效期。评估进程、评估结果及可享受的照护服务形式通过信息系统、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反馈定点护理机构、参保人或家属。

    四、待遇形式确定

    (一)照护需求等级评估为三、四、五级的成年参保人,可申请居家照护、机构照护和日间照护。

    (二)照护需求等级评估为三、四、五级,且长期保留胃管、尿管等各种管道,或有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Ⅲ级)、严重慢性骨关节病、恶病质等情况的未成年参保人,可申请居家照护、机构照护和日间照护。

    (三)评估为重度失智的成年参保人,可申请机构照护和日间照护。

    (四)参保人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经医保经办机构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形式的护理保险待遇。

    五、待遇内容与支付标准

    护理保险待遇包含医疗服务和照护服务待遇。医疗服务费和照护服务费符合《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附件3)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支付范围、规定服务时间、项目支付标准和限额标准的,由个人自负。

    (一)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包括医师服务、药品、检查检验、医用耗材、吸氧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相关费用据实按比例支付。

    (二)照护服务

    失能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为三、四、五级的,照护服务费月度最高支付标准:参保职工分别为660元/月、1050元/月、1500元/月;参保居民分别为450元/月、660元/月、1050元/月。重度失智人员参照照护需求等级评估为五级的失能人员执行。

    1.居家照护。失能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为三、四、五级的,每周最多可纳入护理保险资金支付的照护服务时长:参保职工分别为3、5、7小时,参保居民分别为2、3、5小时。照护人员照护服务最高支付标准:护理员、社工等为50元/小时,护士为60元/小时,康复师、康复士为70元/小时。

    2.机构照护。失能失智人员发生的照护服务费用最高支付标准:评估等级为三、四、五级的失能参保职工分别为22元/天、35元/天和50元/天,参保居民分别为15元/天、22元/天和35元/天。失智参保职工为50元/天,参保居民为35元/天。

    3.日间照护。先行试点,逐步推广。试点期间,最高支付标准参保职工为50元/天,参保居民为35元/天。

    六、照护服务管理

    (一)联网登记。定点护理机构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办理联网登记,开展照护服务。自登记之日起,参保人按规定享受护理保险待遇。联网登记之前发生的费用,护理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二)服务管理。定点护理机构加强在床人员管理,建立建床、撤床登记簿和在床人员一览表,根据参保人实际需求,制定照护计划并监督计划落实。医疗护理服务按照卫健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生活照料、功能维护(康复训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等其他照护服务,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按规定使用音视频记录、服务轨迹定位和生物识别等管理手段。医生、护士、护理员、社工及康复人员等照护人员提供服务时,应使用护理保险移动终端APP,如实上传服务时长及服务内容,服务结束后由参保人或家属确认。照护人员可为纳入本机构连锁化管理的定点护理机构及其小型照护机构的参保人提供服务。

    (三)知情同意。定点护理机构应规范使用药品、耗材、服务项目,优先使用范围内基本药物、常规耗材和服务项目;确需使用范围外药品、耗材和服务项目的,应经参保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加强药品耗材发放管理,建立登记制度,向居家照护参保人发放口服药品和耗材的,填写《药品耗材发放记录单》,由参保人、家属签字确认。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照护服务超过规定时长或服务内容超出照护服务项目的,应征得参保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

    (四)档案管理。参保人在床期间的病历、照护计划、照护记录单等资料应集中保管。办理结算后,应将《青岛市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申请表》《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ADL量表)》《中文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MMSE量表)》、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照护计划、照护记录单等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七、结算管理

    (一)定点护理机构与参保人结算

    1.定点护理机构一般每3个月与参保人办理一次结算,因病情变化或其他原因结束护理服务的应及时结算。应及时上传护理保险费用明细,按照参保人实际发生费用与其结算,按规定收取应由个人自负的费用,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由参保人或家属签字确认。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支付本人或直系亲属护理保险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参保人由非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照护服务发生的照护费用,护理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在床期间,在本市定点医院发生的门、急诊(急诊留观时间不足24小时的)医疗费,经定点护理机构审核同意,相关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护理保险医疗服务结算范围;急诊留观时间超过24小时或不足24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二)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

    1.医疗服务费结算。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时,对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的结算管理办法。根据参保类别、护理服务形式、照护需求评估等级、定点护理机构资质与服务能力,分别确定包干标准。

    (1)居家照护。参保职工为50元/天,参保居民为5000元/年;参保人保留气管套管期间为200元/天。居家照护结算标准与当期结算参保人护理服务实际完成情况挂钩,护士每月人均服务次数达到4次的按包干标准100%执行,少于4次的按包干标准80%执行;一体化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服务次数视同护士服务次数。

    (2)机构照护。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的医院(二级及以上医院,下同)、护理院医疗床位为75元/天,其他床位为65元/天;其他机构(含护理院下设小型照护机构)为65元/天。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医院、护理院医疗床位为55元/天,其他床位为45元/天;其他机构(含护理院下设小型照护机构)为45元/天。参保人保留气管套管期间,在医院、护理院医疗床位的结算标准为300元/天,其他床位的结算标准为200元/天;其他机构(含护理院、护理中心下设小型照护机构)的结算标准为200元/天。

    (3)日间照护。参保职工为50元/天,参保居民为5000元/年。

    (4)同时享受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护理保险医疗服务费由护理保险资金支付,参保职工结算标准为3500元/年,参保居民结算标准为3000元/年。

    2.照护服务费结算。医保经办机构对在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照护服务相关费用进行结算时,根据当期结算的参保人照护服务费统筹支付情况据实拨付。

    (三)结算管理要求

    1.定点护理机构应如实结算护理保险相关费用,不得将范围外的费用纳入护理保险资金支付;不得将应由护理保险资金支付的费用让参保人负担;不得伪造服务项目、虚报服务时间,骗取护理保险资金。

    2.定点护理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与参保人结算的护理保险费用结算单及汇总表报送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对报送的月结算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结算床日、包干额度、月度限额标准、服务时间和违规扣费金额等计算护理保险资金实际拨付金额,经财务审核后,由医保经办机构于当月月底前通过网上银行予以拨付。

    八、基础管理

    (一)定点护理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护理保险业务管理工作。及时将医师、护士、护理员、社工人员、康复人员等专业照护服务人员信息上传护理保险信息系统,上述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参加专业培训,具备相应工作能力。人员流动、岗位变动或执业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二)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管理和服务能力,合理安排和承接护理保险业务,确保服务质量。人员、设施设备等应与服务数量和质量相匹配。

    (三)定点护理机构应规范收费管理,在本机构显要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按规定在医保经办机构规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并及时更新。

    (四)医保经办机构应对在床参保人和定点护理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定点护理机构违反规定和服务协议发生的费用,经查实后按规定处理。

    九、财务管理

    (一)定点护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社会医疗保险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二)定点护理机构应在“应收医疗款”下设“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服务费”和“长期护理保险照护服务费”科目。参保人撤床结算时,定点护理机构应以医疗服务费/家护照护费/院护照护费/日护照护费收据记账联和《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单》中的医疗服务费统筹支付额和照护服务费支付额为记账依据,分别在“应收医疗款-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服务费”“应收医疗款-长期护理保险照护服务费”科目借方核算;收到医保经办机构拨款时,以“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统筹金拨付单”为记账依据,在“应收医疗款-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服务费”“应收医疗款-长期护理保险照护服务费”科目贷方核算。

    (三)定点护理机构应与参保人或家属签订服务协议,事先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属于院护的,应当对床位费、餐费、基本照护服务费和特需服务费等分别进行明确。与参保人结算时,应如实一次性开具医疗费/家护照护费/院护照护费/日护照护费收据、《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单》和费用明细清单,交参保人或家属。

    十、离休人员有关事宜

    离休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及管理要求按照离休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

    (一)对2021年4月1日前已享受原专护待遇的参保人,机构照护医疗服务结算标准设定过渡期,过渡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过渡期内按原标准结算。

    (二)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ADL量表)

        2.医保医师意见书

        3.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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