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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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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10331173431060411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1-03-30
  • 发布日期 2021-03-30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1〕12 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   一、政策名称:关于实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12 号)

      二、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21〕6号)

      三、政策出台背景、出台目的:

      根据新修订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21〕6号),重点统一了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护理保险待遇类型和服务形式,提高居民护理保险待遇,简化护理保险服务形式名称,明确未成年人申请护理保险待遇申办条件,调整对定点护理机构的医疗服务包干结算标准,调整参保人员的照护服务限额支付标准,在照护服务支付项目中增加辅具租赁服务。

      四、享受主体: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失能失智人员。

      五、享受条件:

      (一)照护需求等级评估为三、四、五级的成年参保人,可申请居家照护、机构照护和日间照护。

      (二)照护需求等级评估为三、四、五级,且长期保留胃管、尿管等各种管道,或有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Ⅲ级)、严重慢性骨关节病、恶病质等情况的未成年参保人,可申请居家照护、机构照护和日间照护。

      (三)评估为重度失智的成年参保人,可申请机构照护和日间照护。

      (四)参保人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经医保经办机构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形式的护理保险待遇。

      六、主要内容:规定了护理保险待遇资格、服务形式、待遇申请、待遇形式确定、待遇内容与支付标准、照护服务管理、结算管理、基础管理、财务管理、离休人员有关事宜等内容。

      七、负责部门:

      市医保中心护理保险处,电话:85706325

      崂山区医保局,电话88976890

      西海岸新区医保局,电话86130921

      城阳区医保局,电话58659920

      即墨区医保局,电话88529058

      胶州市医保局,电话82205933

      平度市医保中心,电话88366716、88360760

      莱西市医保局,电话66030510 

      八、实施期限: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九、办理流程:

      (一)评估申请。参保人申请护理保险待遇的,由本人或家属向定点护理机构、评估机构提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申请,填写《青岛市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申请表》。

      (二)机构初筛。定点护理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认真核对参保人身份,及时安排医护人员进行初步筛查。对失能人员,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ADL量表)》进行筛查,无病历资料的,安排医保医师参与筛查并出具《医保医师意见书》;对失智人员,核查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二、三级精神专科医院神经内科、心理科、精神科专业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资料,包括医保办盖章的《中文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MMSE量表)》,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应为三级综合医院或三级精神专科医院。参保人或家属对定点护理机构筛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机构提出。

      对经初筛《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ADL量表)》评分小于或等于60分(85岁及以上小于或等于65分)的失能人员、《中文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MMSE量表)》评分小于或等于9分的失智人员,定点护理机构在收到评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评分情况和申请信息上传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参保人或家属对定点护理机构筛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机构提出。

      (三)评估及结果反馈。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做出评估结论,出具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明确评估等级和有效期。评估进程、评估结果及可享受的照护服务形式通过信息系统、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反馈定点护理机构、参保人或家属。

      十、办理渠道: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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