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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14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提前公示招标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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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94892886734585857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6-08-05
  • 发布日期 2026-08-26
  • 发文字号 青审服字〔2026〕3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14部门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切实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进入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且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急抢险、防灾救灾、防疫防控等急需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二、公示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公示截止日期、公示文件等。其中,公示文件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评标办法和标准(含资格审查办法和标准)、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如材料设备类的技术标准、项目需求等)。有关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提前充分考虑预公示所需的时间,确保项目顺利加快推进。

    三、公示程序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前,应登录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在招标文件预公示专栏将拟发布的招标文件等内容提前进行公示,预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2.预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及潜在投标人均可就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提出意见建议时,须详细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3.预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自行参考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应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应注明合理理由,预公示意见采纳情况(注:系统自动生成统一表格)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电子档案材料留存。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0日起实施。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8月5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0532-6620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