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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14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提前公示招标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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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94992210343673857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6-08-27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一、制定背景

    2024年5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指出,要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当前招标投标过程中仍存在招标文件条款设置不规范、招标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为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我市出台《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提前公示招标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持续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推动全市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

    三、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急抢险、防灾救灾、防疫防控等急需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公示主体与平台

    公示工作由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全权负责,统一依托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开展,全程线上操作、留痕可查,保障公示渠道的统一性、权威性、公开性。

    (二)规范公示时间与内容

    在正式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前,须完成招标文件预公示工作,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自然日。公示内容完整覆盖拟发布的全部招标文件正文、附件、评标办法、资格审查标准等核心内容,不得删减、隐匿关键条款,确保潜在投标人全面、完整获取招标信息。

    (三)细化意见征集流程

    意见征集期间,社会公众、潜在投标人均可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异议和修改建议。提出意见建议时,需明确标注异议条款、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条款以及联系方式,确保意见建议合法合规、有理有据、便于沟通。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需梳理公示期间收集的各类意见建议。

    (四)严格问题整改与闭环管理

    对征集到的合理合法意见建议,招标人须及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对不符合修改条件的异议,需详细注明理由。所有意见处置情况、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均需留存归档,形成“公示征集—意见梳理—整改完善—归档备查”的全流程闭环管理。

    五、联系方式

    0532-66209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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