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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跨层级一窗式” 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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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859067214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11-20
  • 发布日期 2023-11-20
  • 发文字号 青政服管字〔2023〕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现将《青岛市政务服务“跨层级一窗式”改革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青岛市政务服务“跨层级一窗式”改革指导意见(试行)

     

    为全面深化“一窗式”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国发〔2023〕29号),切实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青岛市政务服务“跨层级一窗式”改革指导意见(试行)。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创新政务服务发展新模式。构筑市、区(市)、镇(街)、村(社)四级“跨层级一窗式”政务服务体系,为企业、群众提供“一站式”的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服务,实现政务服务“进一门、到一窗、多点办、就近办”。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由点及面逐步推行,从高频事项开始,成熟一批推行一批,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纵向跨层,横向跨域”,切实做到“一窗收、就近办”。

    (二)鼓励守正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区(市)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大胆创新,以多种形式实现“跨层级一窗式”。

    三、主要任务

    (一)统一事项管理,实现跨区域同标准办理。按照“统一申报材料、统一办理程序、统一办理时限”的要求,制作“零基础”标准化线上线下办事模板,优化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实现同一事项在全市范围内不同行政层级的无差别收件、同标准审批。将与群众关系密切且适合在基层办理的事项分批分次逐步下沉到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受理(收件);将需要跨区域、跨部门审批的区级政务服务事项,可由市级审批职能部门提级办理。

    (二)统一配备人员,实现跨部门同标准服务。按照“稳步推进,逐步覆盖”的要求,鼓励各区(市)通过依托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服务团队或吸纳整合现有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力量等方式,由区(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牵头,统一培训、科学管理、统一考核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人员,打造一支“跨层级一窗式”专业化队伍。

    (三)统一服务流程,实现跨层级同标准协同。推行“前台统一收件、后台分级审批”的基层政务服务新模式。2023年12月底前,在全市有条件的便民服务中心推行;2024年12月底前,在全市所有的便民服务中心推行;2025年12月底前,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将“一窗受理(收件)”窗口延伸到基层便民服务站(点)。高频事项在区(市)范围内通办的基础上,择机推行全市通办。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调。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统筹调度,各区(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根据指导意见稳妥推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确保改革工作推进有序、实效明显。

    (二)强化保障力度。鼓励各区(市)在政策、资金、人员、整合窗口布局、优化业务流程、强化人员培训、应用信息化手段等方面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积极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形成特色经验和典型案例。

    (三)强化督导宣传。“跨层级一窗式”改革要注重实效,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脱离实际盲目扩大事项范围(如将无办件量或办件量极少的事项列入实施清单等),确保所有“跨层级一窗式”事项真正实现“进一门、到一窗、一次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将定期调度工作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同时要充分综合利用各种媒体渠道,积极宣传“跨层级一窗式”服务事项和服务方式,不断提高群众知晓度。

    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0532-66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