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青岛市政务服务“跨层级一窗式”改革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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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859067286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3-11-20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深化“一窗式”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国发〔2023〕29号),切实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青岛市政务服务“跨层级一窗式”改革指导意见(试行)。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创新政务服务发展新模式。构筑市、区(市)、镇(街)、村(社)四级“跨层级一窗式”政务服务体系,为企业、群众提供“一站式”的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服务,实现政务服务“进一门、到一窗、多点办、就近办”。

    三、出台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国发〔2023〕29号)。

    四、适用范围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的政务服务管理部门。

    五、主要举措

    (一)统一事项管理,实现跨区域同标准办理。按照“统一申报材料、统一办理程序、统一办理时限”的要求,制作“零基础”标准化线上线下办事模板,优化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实现同一事项在全市范围内不同行政层级的无差别收件、同标准审批。将与群众关系密切且适合在基层办理的事项分批分次逐步下沉到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受理(收件);将需要跨区域、跨部门审批的区级政务服务事项,可由市级审批职能部门提级办理。

    (二)统一配备人员,实现跨部门同标准服务。按照“稳步推进,逐步覆盖”的要求,鼓励各区(市)通过依托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服务团队或吸纳整合现有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力量等方式,由区(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牵头,统一培训、科学管理、统一考核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人员,打造一支“跨层级一窗式”专业化队伍。

    (三)统一服务流程,实现跨层级同标准协同。推行“前台统一收件、后台分级审批”的基层政务服务新模式。2023年12月底前,在全市有条件的便民服务中心推行;2024年12月底前,在全市所有的便民服务中心推行;2025年12月底前,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将“一窗受理(收件)”窗口延伸到基层便民服务站(点)。高频事项在区(市)范围内通办的基础上,择机推行全市通办。

    六、联系方式

    0532-66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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