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年检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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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6380092123516690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2023-05-23
  • 发布日期 2023-05-23
  • 发文字号 青审服字〔2023〕3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行政审批部门、燃气管理部门:

    为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燃气经营许可年检、延续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燃气经营许可年检、延续工作规定

    (一)燃气经营许可年检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2023年延至6月15日前),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

    3.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具体情况;

    4.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运行等);

    5.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企业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企业报告内容依法对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关条件进行年度检查,发现不再具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检查合格的在许可证副本予以登记确认。

    (二)燃气经营许可延续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到期申请延续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会同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关条件进行核查,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二、燃气经营许可年检、延续审查内容

    (一)燃气经营许可年检、延续审查内容

    1.燃气经营场所(储存、充装)应当具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经营场所各类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检测检修及维护保养情况;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充装配送安检等从业人员、抢险抢修人员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送服务、安全宣传、隐患排查治理、抢险抢修等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备案情况;

    5.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服务标准执行情况和规范化经营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

    7.用户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用户档案建立情况、安全宣传情况和用户安全用气检查情况。

    (二)液化气经营许可年检、延续重点审查内容

    1.液化气灌装站的储存、充装、装卸、管道等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的要求:

    (1)站内设备和管道应按照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要求设置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

    (2)液相管道上相邻两个切断阀之间的封闭管道应设安全阀;

    (3)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罐容或者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并应有超限报警功能;

    (4)储罐应设置与储罐液位控制联锁的紧急切断阀,压缩机或者烃泵卸车时达到储罐规定容积上限值时应当自动停止卸车作业;

    (5)装卸系统上应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液化气运输车在充装或卸车作业时,应停靠在设有固定防撞装置的固定车位处,并应采取防止车辆移动的措施。

    2.液化气灌装站应当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建立完善气瓶追溯系统。气瓶应安装二维码标签,充装秤(枪)应安装“扫码限充”装置,实现一瓶一码,充装秤(枪)和气瓶二维码标签连锁,不扫码不能充装。气瓶配送至用户,要利用手机等终端进行扫码上传气瓶信息、用户信息及用户安全检查情况。

    3.建立完善配送安全管理制度

    (1)液化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气瓶充装、配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行气瓶销售实名制,建立完善的用户档案、用气台账、气瓶档案、气瓶配送记录、安全检查档案等。

    (2)加强人员管理。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应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抢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液化石油气充装工、库站工、燃气用气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其中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充装人员不得兼职配送安检人员,具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1人。上述人员均需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按照要求持证上岗,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3)实行配送车辆标准化管理。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车辆,建立专门的车辆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实行统一编码,统一涂装企业名称、标识及联系电话;进行气瓶配送时,要对钢瓶进行固定,采取防撞、防静电措施,杜绝超载、倒卧钢瓶现象。配备符合规定的配送、安检人员。

    (4)完善应急管理体系。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针对气瓶配送和液化气使用安全事故,完善液化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配备专业的应急人员、专门应急车辆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安排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值班,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4.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应符合《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

    三、明确燃气经营许可年检、延续工作程序

    (一)管理权限

    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延续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按照以下管理权限进行:

    1.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市南、市北、李沧三区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及供应站点的《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延续工作,负责跨区域经营的管道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延续工作。

    2.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及高新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及辖区内供应站点的《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延续工作。

    (二)年检工作程序

    1.企业自查。燃气经营企业对照年检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填报《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年检报告表(见附件1、2),并提交书面企业年度报告,4月30日前完成。(2023年延至6月15日前)

    2.属地检查。各区(市)结合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在前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专项整治、配送制度落实工作的基础上,对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应当具备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问题,8月30日前完成。

    3.年检确认。根据年检情况,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许可证书副本上签署年检意见和出具年检意见书。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内不能整改合格的且不再具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仍然从事经营许可的,依法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许可延续程序

    各区(市)行政审批、燃气管理部门受理燃气经营企业延续许可申请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要按照通知规定的内容重点审查液化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配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气瓶追溯系统建设情况,企业注册资本金等条件,符合规定的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延续经营许可。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各区(市)行政审批、燃气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燃气经营许可年检、延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开展工作,各环节要认真审核把关,严格落实燃气经营许可条件,要严格落实配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取得实效。在许可年检、延续工作中不认真、不负责的人员,甚至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依法依规、促进提升。许可证年检、延续是贯彻落实燃气法规的重要措施,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瓶装液化气配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许可年检、延续审查检查,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燃气安全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落实配送制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仍然从事经营许可的,依法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告。各区(市)要对许可证年检、延续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研究对策措施,提高燃气行业管理水平。年检工作结束后,区(市)行政审批、燃气管理部门汇总年检情况,形成书面工作报告材料,并填写附件4、5于9月30日前报市行政审批、市燃气管理部门。


    件:燃气经营许可年检相关材料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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