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行政审批局、自贸片区审批管理部、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只能“先注销,后新设”等问题,现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登记,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适用于青岛市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跨登记辖区变更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个体工商户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入(变更)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无法通过房产信息核验的,需另提供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相关证明文件。(迁入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其他相应材料。)
3.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办理流程
(一)迁入办理
个体工商户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迁入(变更)登记,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拟迁入登记机关应直接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受理并核准,当场发给营业执照。
操作规程:
1.点击“名称管理”→“名称核准”对拟迁入个体工商户名字冠本区行政区划的新名称进行查重;
2.点击“个体户登记”→“变更登记”,点开“变更登记事项”→“字号名称”手动录入经查重的名称,录入新经营场所及登记机关;
3.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同时录入相关信息。
4.受理并核准。
(二)登记档案管理
1.迁出地档案迁移。业务核准后,系统将自动生成《个体工商户迁移登记调档函》,流转至迁出登记机关。迁出登记机关受理人员可通过“省内档案迁移”业务模块查看迁移信息,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档案清单目录(加盖本单位档案查询章)及书式档案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至迁入地登记机关。档案无法找全的,迁出地登记机关也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加盖本单位档案查询章的情况说明,负责相关档案的后续查找和尽快补寄工作。档案已经完成交接的,应在“省内档案迁移”业务模块中填写邮寄信息并点击“档案移交确认”进行确认。
2.迁入地档案归档。业务办结后,系统会自动产生新的“档案号”,迁入地登记机关应将本次迁入(变更)档案及接收的原登记档案合并,按照归档规则进行存档,以备事后查询、调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实施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登记是个体工商户登记领域的创新举措,通过迁移和变更登记的同步办理,解决了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无门的困境,实现了 “进一扇门,办两地事”,各区(市)登记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让群众在“好政策”中得到“真实惠”。
(二)跨区协作,加强配合。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登记是推进政务服务“跨区通办”的又一项实质性举措,各区(市)登记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沟通合作,形成破除个体户迁移工作中行政障碍的合力,切实畅通个体工商户有序流动通道。
(三)规范流程,便民高效。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登记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严格执行迁移登记各环节工作程序和业务规范,认真落实政策解读、迁入迁出、档案管理、台账登记等工作,在承诺期限内尽快办结变更事项,建立健全个体户有序流动长效机制,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主体发展环境。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