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行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的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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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1-12-03
  • 发布日期 2021-12-03
  • 发文字号 青审服字〔2021〕7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 有效性 有效
  • 各区(市)行政审批局、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市行政审批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证照分离”实行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的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2021年12月3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行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的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强化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就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审批服务理念,深入推进“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持续优化和提升全市营商环境,创新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服务方式,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符合申请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作出的约定,对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二)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发证(注明为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申请人经核查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三)申请人不愿意做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种子条例》实施审批。

      三、审批流程

      (一)告知、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条件,申请人对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内容,提交申请书和告知承诺书。

      (二)受理、许可证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告知承诺书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许可,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三)开展生产经营。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

      (四)事中事后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生产经营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可要求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五)信息公开。行政审批部门将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信息、申请人承诺书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信息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接受同步监管,通过数据共享、现场检查或部门协查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组织核查,强化风险防范。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行业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对林草种子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各区(市)属地化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采取现场调查、查阅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询问有关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经营,以及不符合属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当场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严格政策落实。行政审批部门要根据方案制定的改革举措,调整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及时在“山东省政务服务青岛站”及各单位官方网站更新发布,确保涉及企业及时享受改革红利。

      (三)加强宣传培训。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扩大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工作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创造良好的审批服务环境。

      附件1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承诺书

      附件2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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