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信访听证+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28日
关于建立“信访听证+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信访听证、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开展信访工作,化解信访矛盾纠纷。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当事人自愿和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公正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做到方便群众,高效规范。
(二)坚持依法依规和公序良俗原则。坚持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框架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绳,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消除隔阂,理性解纷。
(三)坚持维护群众利益与社会稳定相一致原则。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机制运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作机制
(一)信访听证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
1.听证启动。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在受理信访事项并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可能作出对信访人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听证权利。信访人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关、单位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听证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2.听证程序中释明调解。听证过程中,信访当事人在陈述最终意见后,听证员应当向其释明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听证主持人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调解意愿,经双方同意,进入调解程序。
3.下列纠纷适宜听证调解:
(1)家事纠纷;
(2)相邻关系纠纷;
(3)劳动争议纠纷;
(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5)医疗纠纷;
(6)物业纠纷;
(7)消费者权益纠纷;
(8)小额债务纠纷;
(9)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
(10)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
4.听证程序中止。双方当事人同意听证主持人进行调解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将听证事项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听证程序中止。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恢复听证程序并作出听证意见,送达双方当事人。听证中止最长不超过15日。
5.听证调解程序终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听证调解程序终止。调解最长不超过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
6.听证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予公开。听证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除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听证机关、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以外,听证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得公开。
(二)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衔接联动
经听证调解或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司法确认: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2)确认身份关系的;
(3)确认收养关系的;
(4)确认婚姻关系的;
(5)确认物权关系的;
(6)其他不宜司法确认的。
2.司法确认管辖法院:
(1)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案件符合级别管辖或专门管辖的,由对应的法院管辖;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信访听证+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各级党政机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信访、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定期分析研判,切实形成有效合力。
(二)强化工作责任。信访部门应严格信访听证,坚持应听尽听。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全程跟踪信访事项的调解及司法确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专职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法院应发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作用,做实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
(三)强化示范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单位要积极总结“信访听证+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经验,以点带面,群策群力,切实推动“信访听证+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