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信访局:
为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信访工作实际,现就分级开展村(居)信访事项说理会、镇(街)信访事项评理会(简易程序听证会)、区(市)信访事项听证会(普通程序听证会)(以下简称“三会”)规定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在属地,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二、工作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简便、实用、高效;
(三)公众参与、调解协商;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
(五)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具体形式
(一)信访事项说理会
1.建立说理员队伍。吸纳村(居)“五老人员”、村(居)乡贤、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建立村(居)说理员队伍。充分发挥说理员在对村(居)民情况知根知底、威望高、公信力强等优势,以便捷高效、上门服务的形式,对村(居)民利益诉求开展说理。
2.说理会组织。说理会由村(居)两委成员或镇(街)驻村干部主持,信访人、利害关系人及3名(含)以上单数的说理员参加。安排工作人员作好登记和会议记录。
3.说理方式。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说理,进一步明确责任人,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办理;比较疑难复杂的,做好调解、协商和解和解释工作,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
(二)信访事项评理会(简易程序听证会)
1.建立评理员队伍。广泛吸纳镇(街)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驻村干部以及退休专业人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人士,建立评理员队伍。评理员主要履行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证据和依据等向信访当事人进行询问并进行评理的职责。
2.评理会组织。对经调查核实,可能作出对信访人请求不予支持的初次信访事项进行评理。评理会(简易程序听证会)方案由镇(街)制定,镇(街)相关领导同志主持,信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3名(含)以上单数的评理员参加。评理会设记录员,如实记录评理会各方人员意见,制作评理笔录。
3.协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评理员对争议进行调解,引导双方自愿和解,化解矛盾;对于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镇(街)司法所主动做好“评理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间的衔接。和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引导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或和解协议书,必要时经当事人同意申请司法确认。
4.形成评理(简易听证)结论。评理员通过合议,形成评理结论,主持人、评理员、记录员在评理结论上签字,由主持人宣布评理结论。
(三)信访事项听证会(普通程序听证会)
1.建立听证员队伍。吸收市、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及重点职能部门业务能手等,建立听证员队伍。
2.听证组织。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区(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机构具体承办,指定主持人、记录员,或委托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牵头组织,信访人当事人、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工作人员以及5名(含)以上单数的听证员参加。
3.质证辩论。信访当事人分别就信访事项提出的事实、证据、适用依据和处理意见进行公开陈述、申辩和辩论、质证,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明确依据,推动事要解决、案结事了。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签订调解协议,听证会终止。
4.听证结论。听证员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笔录和听证结论上签字,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区(市)、镇(街)要高度重视,把落实“三会”作为加强信访工作基层基础的重要内容,按照“三到位”和“有理诉求解决、无理诉求释法明理”要求,认真推动落实,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保障。各区(市)按照“两有、两统一”的标准,7月底前在村(居)、镇(街)建立说理、评理工作室,做到有说理评理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有统一的信访说理、评理工作程序和文书模板,为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三会”前置。将“三会”作为初次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的必要条件,要保证信访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未经村(居)说理、镇(街)评理或信访听证的,不能进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
(四)规范管理。组织召开信访事项“三会”后,按照《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及时整理归档所有书面材料,录入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做到应录尽录、方便查询利用。
(五)督导落实。市信访局适时对各区(市)分级开展“三会”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区(市)落实情况及时报市信访局复查复核办。
(2023年9月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