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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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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59505605296439559
  • 主题分类 卫生
  • 成文日期 2025-08-06
  • 发布日期 2025-08-06
  • 发文字号 青卫疾控字〔2025〕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委机关各有关处室,委属及驻青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健全完善全市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体系,规范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青岛市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6日


    青岛市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定义

    1.5 疫情分级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成立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专班

    2.2 部门机构职责分工

    2.2.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2.3 医疗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1.1 医疗机构监测

    3.1.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

    3.2 疫情报告

    3.2.1 信息报告

    3.2.2 网络直报

    3.3 预警

    4 风险评估

    5 先期处置

    5.1 采样排查

    5.2 调查与处置

    5.2.1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5.2.2 暴露人群管理

    5.2.3 消毒措施

    5.3 病例管理

    5.3.1 病例救治

    5.3.2 严防交叉感染

    5.3.3 死亡病例管理

    5.4 病例搜索

    5.5 应急监测

    5.6 先期工作调整与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市Ⅳ级响应

    6.2 市Ⅲ级响应

    6.3 市Ⅱ级响应

    6.4 市I级响应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处置

    7.1 信息发布

    7.2 加强舆情监测与宣传引导

    8 响应调整与终止

    9 事件评估

    10 保障措施

    10.1 队伍保障

    10.2 物资保障

    10.3 技术保障

    11 预案管理

    11.1 应急预案

    11.2 应急演练

    11.3 检查督导

    12 附则

    12.1 预案解释

    12.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市区域内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试行)》《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病因明确后应按照相应传染病应急预案或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1.4 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定义

    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是指一定时间范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场所(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或社区、生产场所、学校或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或同一家庭同时或者相继出现2例以上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或出现2例以上有共同暴露或共同接触等流行病学关联的发生在不同地域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相关个案同时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肺炎临床特征;(2)存在从动物到人、经媒介到人或有人传人等可疑传染性证据;(3)经评估存在潜在的严重公共卫生风险;(4)经市级或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排查暂无法明确致病病原体。

    1.5 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Ⅳ级 一般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或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

    Ⅲ级 较大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并有扩散趋势;或因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死亡1例;或由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

    Ⅱ级 重大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在我市2个以上(含2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并有扩散趋势;或因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死亡2例;或由上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

    I级 特别重大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我市发生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波及其他地市,或者其他地市发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波及我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因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死亡3例以上;或由上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

    1.6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防联控;依法防控、科学应对;响应及时、措施果断。

    2 组织体系

    2.1 成立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专班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专班,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

    2.2 部门机构职责分工

    2.2.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负责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应对准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疫情监测、应急处置与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和防控工作指引;适时启动疫情应急响应;指导落实密接管理、现场管控、消毒等应对措施;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提出疫情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组织对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成立相应的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辖区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

    2.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组织开展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对报告的怀疑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线索进行核实,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开展风险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提出病例隔离、密接管理、现场管控、消毒等防控工作措施。

    2.2.3 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同配合,做好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监测发现、信息报告、医疗救治和感染控制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和接触者筛查等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日常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承担具体监测任务。

    3.1.1 医疗机构监测。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日常监测工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不明原因肺炎患者,具有相似临床症状,并在发病时间、地点、人群上有关联性的要及时报至属地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1.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

    市、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各种已有的监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及时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对上报的有相似症状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分布、关联性、聚集性及发展趋势,寻找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开展风险评估,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2 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发现怀疑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时,应立即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向属地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疫情信息报告。

    3.2.1 信息报告。

    发现怀疑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时,责任报告单位应在2小时内用电话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核实,核实后立即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市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应立即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报告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市卫生健康局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初步报告。市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同时向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报告,并向市政府进行初步报告。

    若检测结果无法确诊除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以外的其他病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上述流程,立即逐级上报,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报告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报告。若实验室检测结果明确病例诊断,应及时由原报告单位进行订正报告,并及时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人民政府报告。

    3.2.2 网络直报。

    (1)病例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符合监测病例定义的病例后,应在诊断后2小时内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按照“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相关要求报告疑似病例,由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个案审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进行事件核实。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如经病原排查仍无法确定方向,应明确界定该地区发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相关工作信息应由属地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及个案信息。

    3.3 预警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预警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警示信息通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决策建议。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多渠道传染病监测信息,开展传染病监测信息分析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警示信息通报、预警决策建议等。

    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相关预警后,应参照市预警响应与措施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风险,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研判,及时向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预警信息发布。

    4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贯穿始终,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疫情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疫情处置过程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等情况,适时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提出针对性处置建议。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和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5 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是指从报告怀疑疫情至确认疫情之间开展的应对工作。监测发现怀疑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的单位应尽早组织本单位力量进行初步核实,在职能范围内同步开展涉疫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涉疫场所的早期管控工作。

    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或接报怀疑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后应立即(2小时内)派出专业队伍前往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同步向区市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要立即(2小时内)派出队伍前往事发地,统筹组织区域内防控力量开展疫情应对工作,同步向市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的先期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样排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搜索与救治、初步风险评估等工作环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应视具体情况同步或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经先期处置可确定病原体的,疫情处置工作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章和预案要求开展;如继续判断为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则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5.1采样排查

    发现怀疑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所在地的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6小时内完成首批病例相关标本采集,并在采样后12小时内直接同步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相关病原学排查检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收标本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病原学排查检测和复采复检等工作。在收样后72小时内仍无法明确病原体类型或初判疑为新发传染病病原体时,应立即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情况,并按照疫情报告要求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同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组织整理相关标本及/或菌(毒)株培养物等上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2 调查与处置

    5.2.1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是评估怀疑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传播情况、致病能力及社会影响等的重要依据,调查的关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的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传播链和传播能力、潜伏期、致病力等要素。发现怀疑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时,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流行病学调查并形成初次报告,后续根据调查工作情况完成进程报告。现场调查期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从疫情特点、临床特点、传播风险、可控措施等角度分析研判,指导进一步开展疫情应对工作。

    5.2.2 暴露人群管理。

    怀疑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有人际间传播时,应对暴露人群(密切接触者、共同暴露人员等)实行分层分级健康措施。根据风险研判结果,由区市落实对暴露人群实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根据疫情进展态势和评估结果,决定后续健康管理措施。

    5.2.3 消毒措施。

    对疑似病原体感染病例污染的场所采样完成后,由市、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对相关区域进行终末消毒。按照《疫源地消毒总则》(GB 19193-2015)中传染病疫源地消毒原则的相关要求对不明原因肺炎传染病的疫源地进行消毒处理。不明原因肺炎传染病病原体明确后,根据病原体对消毒剂抵抗力特点,由市、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终末消毒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终末消毒。

    5.3 病例管理

    5.3.1 病例救治。

    医疗机构发现怀疑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病例时,要严格落实病例隔离管控与医疗救治工作,坚持就地、就近原则,对病例进行单人单间隔离治疗。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可由区市卫生健康局统筹协调,及时将其转至辖区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区市确不具备收治条件的,经市卫生健康委研判后,可转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进行隔离治疗。

    5.3.2 严防交叉感染。

    相关医院要严格做好感染防控,根据流调情况,认真做好消毒消杀工作,坚决避免交叉感染。定点收治医院要开展提级管控医疗废物等感染控制干预措施。

    5.3.3 死亡病例管理。

    各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同辖区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等要求,做好死亡病例尸体的管理工作。

    5.4 病例搜索

    市、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相关力量根据临床特征、检验信息、初步流行病学调查等情况制定病例定义,开展病例搜索,确定疫情波及范围,采取控制措施。

    5.5 应急监测

    发生疫情后,疫情波及区市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主动搜索和应急监测,并安排专人向属地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日报告、零报告。区市卫生健康局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及时掌握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做好多部门协同应急健康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发挥多点触发监测预警信息平台作用,加强哨点监测、症状监测、网络信息监测等多渠道监测。

    5.6 先期工作调整与终止

    先期处置仍无法确定病因、或明确为已知传染病、或排除传染病等情况时,应根据初步病例搜索及风险评估等结果,及时调整事件响应措施。

    (1)启动应急响应:经先期处置仍无法确定病原体,且疫情仍存在进一步扩散风险,依据本预案“应急响应”调整相关措施,启动应急响应。

    (2)先期处置终止:结合病原学排查、传染性核实和临床救治等情况,确定该疫情为已知传染性疾病或已明确排除传染性疾病时,终止本预案先期处置,转入其他相关预案开展相关工作;证实为新发传染病的,尽快提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和诊断该传染病的能力,并转入相应预案开展相关工作。

    对先期处置仍无法确定病原,但评估认为事件极为局限,没有明显扩散迹象、未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可归属于“未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疫情报告要求,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以“疑似事件”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并继续实施持续不少于2周的应急监测,经观察无扩散迹象,明确诊断的,在进程报告中归置相应分类;如无续发病例,且评估认为扩散风险消除,可予以结案。

    6 应急响应

    市级启动应急响应后,事发地的区市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开展相应层级的应急响应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处置专班第一时间完成平急转换,及时选派有关工作组赴当地指导处置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请求派出专家组指导工作。达到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流程、应对措施等原则设置如下。

    6.1 市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专项评估认为疫情引发的健康风险较低,需要启动市Ⅳ级响应措施。

    启动流程:市卫生健康委传染病防控处提出,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启动市Ⅳ级响应措施。

    应对措施:

    (1)市卫生健康委分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派出市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做好疫情处置与医疗救治。

    (3)指导做好相关人员医学观察。

    6.2 市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并有扩散趋势,未出现死亡病例。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专项评估认为疫情引发的健康风险较低,需要启动市Ⅲ级响应措施。

    启动流程:市卫生健康委传染病防控处提出,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启动市Ⅲ级响应措施。

    应对措施:在强化市Ⅳ级响应措施基础上:

    (1)市卫生健康委分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调配医疗和防疫等应急力量支援事发地,指导做好疫情处置与医疗救治。

    (3)指导做好重点场所、重点机构和重点人群(如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车站、公共交通工具等)的疫情防控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宣传教育、卫生防护、动态监测、信息报告等工作。

    (4)提出科学划定疫点、疫区建议,指导实施临时性管控措施。

    (5)向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和市委、市政府及时汇报疫情处置工作情况。

    6.3 市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或因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死亡1例。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专项评估认为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已造成局部地区较为严重健康风险,需要启动市Ⅱ级响应措施。

    启动流程:由市卫生健康委传染病防控处提出,报市卫生健康委研究同意后启动市Ⅱ级响应措施。

    应对措施:在强化市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

    (1)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疫情应急处置。

    (2)加强病例救治。

    (3)指导做好死亡病例管理工作。

    6.4 市I级响应

    启动条件:在2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并有扩散趋势;或因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死亡2例以上。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专项评估认为疫情已造成严重健康风险,局部地区出现医疗服务挤兑,市Ⅱ级响应措施已难以消除或降低其引发的对公众健康威胁,需要启动市I级响应措施。

    启动流程:由市卫生健康委传染病防控处提出,报市卫生健康委研究同意后启动市I级响应措施。

    应对措施:在强化市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

    (1)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市级加大医疗卫生资源调配力量。坚持“疫情防控一盘棋”,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支援工作。

    (3)经专家组研判,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处置

    7.1 信息发布

    疫情信息的发布应遵循全面准确、及时传达的原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新发传染病病原学信息确认后,由国家级统一对外发布,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对外解读。

    7.2 加强舆情监测与宣传引导

    在当地政府组织领导下,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开展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控意识;密切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媒体风险沟通,加强舆情监测引导,避免引发社会恐慌。

    8 响应调整与终止

    调整或终止响应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省调整或终止省级应急响应后,经市专家组评估,市级应急响应级别也相应地进行调整或终止。

    调整或终止响应的情形包括:

    (1)有事实证明发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的危害因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出现变化或消除。

    (2)不明原因肺炎的病因已查明,被证实为已知的某种传染病(转入相应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3)不明原因肺炎的病因已查明,被证实为新发传染病,市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检测和诊断该传染病的能力,该传染病已纳入相应的传染病管理。

    (4)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可进行响应调整或终止的其他情形。

    9 事件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内容,评估结果报告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10 保障措施

    10.1 队伍保障

    市、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传染病应急队伍,市级传染病应急小分队实行AB角制度,总人数不少于20人,区市级传染病应急小分队不少于4人。队员原则应具备卫生应急管理、流行病学调查、疾病监测、实验室检测、饮水卫生、食品卫生、消毒与媒介控制、信息沟通、健康教育、后勤保障等相关知识储备。

    市卫生健康委统筹调度全市传染病应急队伍,并接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调度。

    10.2 物资保障

    疫情发生后,首先使用区市级储备,本级储备不足时,可申请市级进行调拨。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向市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申请调拨市级应急物资。市级储备不足时,向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申请省级物资储备调拨。

    10.3 技术保障

    市、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机制,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强化疾病预防控制责任。

    市、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强化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能力提升,加强监测预警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11 预案管理

    11.1 应急预案

    各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并组织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单位实际,定人定岗定责,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

    11.2 应急演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单位,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疫情的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完善预案。

    11.3 检查督导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检查督导本辖区疫情应急工作准备和措施落实情况,并监督问题整改。

    12 附则

    12.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解释,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12.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85912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