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公安局,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助产机构: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SDPR-2024-0230010,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10月12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1日。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优化工作流程,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市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管,调整青岛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家组(附件1),定期、不定期对工作中遇到的特殊、疑难案例进行会商和研判,提出办理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做好备案,指导各管理、签发机构做好有关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公安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区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和使用工作进行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可书面委托同级相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各区市卫生健康局要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进行审核登记,经市卫生健康委复核同意后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严格实行动态管理。
二、规范制度,落实到位
我市按照《办法》要求修订了《青岛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附件2),各区市、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要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身份核验等相关制度,落实相关人员职责,严格签发流程。
(一)各承担孕产妇建册机构、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都要配备人证核验设备,在孕产妇建册、入院、待产、证件签发时由2名工作人员开展“人”、“证”核对。医疗机构无法核实其身份的,助产机构、签发机构暂不予上报分娩信息,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建册机构进行“存疑建册”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发现持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逐级报卫生健康部门。对已通过人证核验的,一律不准予变更母亲的信息、不办理单亲父亲出生医学证明。
(二)各建册机构、助产机构要落实首诊负责制,在落实母婴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建册、助产相关工作,不得以孕产妇身份核验未通过为由不予建册、拒收孕产妇住院分娩。
(三)孕妇在入院、待产“人”、“证”核验时留存的照片应该清晰且涵盖头面部和上半身,不能只留存面部照片。
(四)已配备身份核验设备的助产机构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机构,要完成核验设备与山东省妇幼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身份核验结果实时上传。
(五)住院病历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档案中所有涉及孕产妇的签字(按手印)不得由他人代签(代按手印),须其本人签字(按手印)。
(六)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助产机构,应实现入院、待产和证件签发环节的人证核验设备互联互通,在证件签发环节能够从系统中直接查到入院、待产环节的身份核验结果。不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助产机构,应指导本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监护人申请线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或到各区市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机构办理(以下简称“指定机构”),指定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从身份核验系统后台严格审核其入院、待产时核验结果并存档。
(七)谨慎办理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限于以下两种情形:既往由原“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因急产分娩后不在助产机构处理而是在不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由“120”出诊进行了医疗处理的。签发机构应当调查、审核其孕期保健过程。
(八)新生儿名字(除姓氏外)应使用国务院最新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填写,新生儿使用非规范汉字和第三姓等事宜,需与公安部门协调,落实书面意见(格式见附件3-2、3-3)。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拟在国内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的,新生儿姓氏随其父或母的中文姓氏,应为中文名字。
(九)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时,发现签发地为青岛市内的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可向签发地区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发函核查真伪(附件4);签发地为青岛市外的,公安机关将可疑证件交由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协查。
三、严格审核,终身追责
按照《办法》规定严格签发管理流程,做好机构和人员备案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理和签发机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均要签订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发现错误的,由签发机构负责追回。各区市、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落实终身责任承诺书签订制度,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每一张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全流程可追溯,有档案可查。
各级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加强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以及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有序开展。
四、规范流程,服务到位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公安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办理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证效率,确保服务提质升级,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各签发机构要为办证群众做好政策解答、办事指导、协助办理等服务工作,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各助产机构对新生儿监护人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线上签发和“出生一件事”联办的宣传和指导工作,各区市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核“出生一件事”联办系统推送的新生儿线上落户登记相关材料,提高签发准确性和工作效率,便利办证群众。
各区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和法制教育,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培训、解读。通过多种形式,对签发和管理机构人员进行逐级培训,确保在贯彻落实中不走样、不跑偏。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公安局
2025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