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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背景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SDPR-2024-0230010)于2024年10月12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1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适应社会需要,优化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证,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青岛市贯彻落实措施
一是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公安局职责,同时根据《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要求,调整青岛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家组。
二是按照《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青岛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身份核验、证章管理、真伪鉴定、疑难案例处理和专家会商等相关制度,规范签发流程。
三是补充卫生和公安部门之间关于孕产妇身份核实、新生儿户籍核查、新生儿姓名能否落户及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等书面核查函询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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