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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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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41720789781104890
  • 主题分类 卫生健康
  • 发布日期 2025-01-23
  •        一、相关背景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SDPR-2024-0230010)于2024年10月12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1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适应社会需要,优化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证,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市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管,调整青岛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家组,定期、不定期对工作中遇到的特殊、疑难案例进行会商和研判,提出办理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做好备案,指导各管理、签发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二)规范制度,落实到位。我市按照《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要求修订了《青岛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各区市、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身份核验等相关制度,落实相关人员职责,严格签发流程。

           (三)严格审核,终身追责。按照《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签发管理流程,做好机构和人员备案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加强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以及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

           (四)规范流程,服务到位。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公安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办理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证效率,确保服务提质升级,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三、适用范围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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