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
《青岛市全面深化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全面深化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省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山东省全面深化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卫发〔2024〕2号)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体系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4〕49号),全面深化我市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建设,完善县域医共体深层治理和运行机制,促进政策措施融合贯通和形成合力,构建全市县域医共体建设新发展格局,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县级强、乡级活、村级稳、上下联、信息通”目标,推进以市带县、以县带乡、以乡带村和县乡一体、乡村一体,全面深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大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让群众就近享有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
到2025年底,全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支持县域医共体建设的组织管理、投入保障、人事编制、薪酬待遇、医保支付等政策进一步完善。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基本建成布局合理、人财物统一管理、权责清晰、运行高效、分工协作、服务连续、信息共享的县域医共体,县域内基层门急诊人次占比达到65%以上。
到2026年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进一步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医保基金县域使用效能不断提高,“一般疾病在市县解决,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二、强化责任落实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级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根据国家及省文件配套出台关键性措施,结合各区市居民在县域内和县域外的就诊情况、“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县域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医保基金运行现况等因素,分层分类进行指导。各区市因地制宜,按照“一县一策”原则,建立健全建设方案,报市级备案后推进,确保卫生健康事业和医保基金稳定健康发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强化改革推动、行业治理等责任落实,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根据职责承担相应工作任务;每项任务各区市政府同为责任单位,不逐一列出,下同)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县域医共体建设事宜,并根据需要专题研究推进落实事项。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区市政府承担县域医共体建设主体责任,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属地县域医共体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
三、优化县域医共体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三)健全管理体制。始终坚持区市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建立由组织、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和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等共同参与的协同推进机制,日常工作由区市卫生健康局承担,每年至少组织召开2次议事协调会议,以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运行效率和促进县域医共体运营发展活力为目标,协同推进投入、规划、人事、薪酬、医保等政策支持。各区市科学制定政府办医责任、内部运行管理、外部治理综合监管“三个清单”,实行清单管理,厘清责任边界,明晰运行关系,完善外部治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四)合理组建县域医共体。各区市聚焦紧密型建设方向和效果,结合地理位置、服务人口、卫生资源布局发展等因素,统筹县域内医疗机构(含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组建由综合能力强、统筹管理强、全局意识强的县级医院牵头的县域医共体,除人口较多或面积较大的区市,一般不超过2个。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负责建立县域分级诊疗常见病种目录,重点承担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和疑难复杂疾病上下转诊服务,统筹管理县域医共体内医防融合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重点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提供接续性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要求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等服务。由县级中医医院牵头组建的县域医共体同时承担区域中医药资源、学科建设等统筹协调功能,探索建立中医优势病种县域一体化服务路径。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参与县域医共体管理和服务,坚持独立法人资格、防治结合功能定位不变,强化辖区妇幼健康业务管理职责,与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共同制定并落实妇幼公共卫生职责清单,结合实际优化整合县域妇产科、儿科资源,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结合医防融合工作方案,参与县域医共体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人才培养、连续服务等医防协同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五)完善内部决策机制。制定和完善县域医共体章程,明确组织架构,完善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定期协商的议事决策制度。加强县域医共体党组织建设,应由区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医院、成员单位等人员组成。健全县域医共体党委领导下的总院长负责制,县域医共体负责人员中要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表。县域医共体负责人员由区市卫生健康局提名,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由县域医共体提名并征求区市卫生健康局意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原则上成员单位班子成员中至少有1名上级医院选派的业务院长。(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
(六)组建高质量管理五大中心。原则上依托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建设县域医共体内的医疗质控、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医保管理、信息数据等高质量管理五大中心,强化对县域医共体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协调管理,推进行政、人事、财务、业务、用药、信息、后勤等统一或统筹管理。依托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明确双向转诊标准和流程,加强县域医共体内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依托人力资源中心,优化县域医共体内的薪酬结构,统筹人力资源管理。依托财务管理中心,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和县域医共体绩效考核制度,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机制。依托医保管理中心,建立县域医共体内的医保相关管理和考核制度,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引导落实健康管理工作。依托信息数据中心,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管理效能,促进资源有效分配和使用,在县域医共体内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和综合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并保障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网络安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七)提升监测评价质效。各区市要围绕“紧密型、同质化、促分工、提效能、保健康”等5个方面,紧盯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强化运行监测,及时预警纠偏,防止县级医院对基层卫生资源“虹吸”、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资金周转困难、财务运行风险和医保基金使用风险等不良倾向。(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八)加强绩效考核。各区市在对单一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基础上,强化对县域医共体整体监管,细化县域医共体建设年度任务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各区市卫生健康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县域医共体考核,结合实际确定核心指标,考核结果与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划拨、医保基金支付、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及县域医共体领导班子成员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县域医共体要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机制,考核指标向资源下沉、巡诊派驻、家庭医生签约、成本控制等方面倾斜,合理确定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收入、绩效工资等在各成员单位的分配,建立长效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四、突出县域医共体服务主体地位
(九)建立城市三甲综合医院包联机制。城市三甲综合医院划片包联区市医疗机构,遴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派驻到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给予医疗、药学、护理、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参与县级医院重大决策,帮助县级医院优化管理架构,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健全绩效评价与薪酬分配体系,因地制宜培育骨干人才,围绕县域外转率较高的病种推进对口帮扶。由青岛大学附属医院(西海岸院区)包联黄岛区、由青岛市中医医院(市海慈医院)包联城阳区、由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包联即墨区、由康复大学青岛中心医院包联胶州市、由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平度院区)包联平度市、由青岛市市立医院包联莱西市。(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十)加强优质资源下沉帮扶。聚力“人员、技术、服务、管理”四个下沉,建立城乡协同、以城带乡的梯次帮扶工作机制。丰富帮扶形式,采取城乡医院对口帮扶“专业集成式”、千名医护进乡村“组团式”、业务院长“挂职式”、中医专家“巡诊式”帮扶基层,支持基层建设共管病房、联合门诊与名医基层工作站。鼓励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离退休老专家开展送医下乡活动。将专家号源、大型设备、住院床位等医疗资源预约下沉基层,通过专家派驻、专科共建、专业协作等方式,指导乡镇卫生院实现“一院一特色”。(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十一)促进资源共享。以县域为单位,加强县域中心药房和审方中心建设,畅通基层成员单位与牵头医院用药衔接,实现目录统一、处方自由流动,加强县域医共体药品供应、储存、使用、监管全链条药事管理。统筹建立县域内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心电诊断、病理诊断、消毒供应等资源共享中心,构建肿瘤防治、慢病管理、微创介入、麻醉疼痛诊疗、重症监护等临床服务中心,强化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救治、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等急诊急救中心。县级中医医院要统筹县域中医药服务资源,发挥县域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康复、人才培养、适宜技术推广和中医药健康宣传龙头作用。每区市建成1个基层人才培训基地,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承担基础设施建设、培训师资、课程设计、实训培养、考核认证、档案管理工作,为各区市人员柔性流动、任用调配等提供管理依据。(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十二)推动“数字化”县域医共体建设。以市、区市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为支撑,以居民健康服务利用和家庭医生健康管理为核心,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以区市为单位建立基本医疗、基本公卫、家庭医生服务等多业务融合一体的健康应用平台,适时掌握全市县域医共体发展现状,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及时调整政策方向,并根据国家县域医共体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推进县域医共体内部行政、人员、财务、诊疗数据、药学服务等信息互联互通,规范开展远程诊疗服务,重塑基层机构内部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市-县-镇-村四级整合型智慧化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十三)促进医防融合服务。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建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统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与医防协同工作,对实现“六统一”(人事、财务、资产、业务、药品耗材目录和配送)管理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试点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打包支付”。完善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围绕慢病患者、老年人、儿童、孕产妇、重大传染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开展疾病预防、筛查、诊治、护理、康复等一体化服务。强化临床医生医防融合服务意识,把预防融入临床诊治全过程。提升县域医共体重大疫情应对和医疗应急能力,全面推进监测预警机制建设与应急处置机制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十四)拓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县级综合医院要设立全科医学科,组织医师通过下沉巡诊、驻点帮扶等形式加入家庭医生队伍,加强全专结合、中西医互补,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拓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县域医共体内上级医院对转诊合理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专家号源、住院床位和预约检查等方面预留20%以上的资源,优先保障家庭医生转诊的患者。建立健全家庭医生对居民非急诊就医首诊负责机制,对确需转诊的签约居民及时联系转诊,借助牵头医院互联网医院等平台,跟踪上转医院治疗过程,做好下转连续诊疗服务衔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五、完善部门协同支持政策
(十五)强化政府投入保障责任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市、区市政府根据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按规定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新增财政卫生健康支出向县域医共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当倾斜。鼓励区市设立县域医共体发展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
(十六)优化人事编制和薪酬管理。在编制使用、人员招聘、人事安排、绩效考核、职称评聘等方面赋予县域医共体更多自主权。在县域医共体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分别核定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人员统筹使用,根据岗位需要,实行市聘县用、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加强基层全科医生、中医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药师等培养和招聘力度,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及“上修下沉”双向交流机制。以县域医共体为单位,充分利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落实“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统筹平衡县乡两级绩效工资水平,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收入未达到县级公立医院同职级水平时,可综合考虑发展阶段、承担任务、所在地区、财务状况、激励需求等,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鼓励对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行年薪制。探索城市三甲综合医院包联区市人员编制统筹使用,在城市医院编制总量中,设定1-2%的服务县域定向岗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对实现“六统一”管理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加强医疗费用增长率、医保报销比例、基层就诊率、县域内基金支出比例等方面的考核,完善结余留用机制,结余资金作为县域医共体业务收入,健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落实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激励约束。逐步扩大DRG付费基层病组范围。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促进上下转诊、连续服务。对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在总额付费上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