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534675595703404698
  • 主题分类 卫生
  • 成文日期 2025-01-07
  • 发布日期 2025-01-07
  • 发文字号 青卫职业字〔2025〕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康复大学青岛中心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青岛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为提升职业病诊断医师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保证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考核工作。

    二、组织实施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统筹青岛市职业病质量控制中心、青岛市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质量控制中心组织具体实施。

    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每3年为1个周期,于当年度12月底前完成满考核周期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考核情况报告。

    三、考核对象和范围

    (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并从事职业病诊断和/或职业健康检查主检活动的医师;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青岛市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且在1个考核周期(3年)内,在该机构连续执业时间不少于1年的所有医师均为考核对象。

    (二)考核范围:主要内容包括医师的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等。

    四、考核程序

    (一)简易程序

    适用于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

    1.执业医师证注册范围为职业病专业且从事职业病诊断12年以上。

    2.执业医师证注册范围为其他专业且从事职业病诊断12年以上,一个考核周期内诊断职业病病例30例以上,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3.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12年以上,一个考核周期内签署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300份以上,经省级和市级质控职业健康检查结论没有错误。

    符合条件者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主管部门审核通过,视为定期考核通过。

    (二)一般程序

    按照本办法的第五部分进行考核。

    五、考核内容和方式

    (一)职业道德状况考核

    主要包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群众举报投诉有无违法行为。

    考核方式:一票否决制。由当地负责职业病工作的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提供,考核机构复核。

    (二)专业能力考核

    分为理论考核、实践技能考核,占考核结论权重70%。考核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职业卫生基础知识、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案例分析、职业卫生现场调查和相关的实践技能考核。

    1.理论考核:登陆“青岛市职业病诊断(主检医师)培训系统”(网址:http://zywsdc.502cloud.com:11003),按照类别要求,进入相关模块完成培训,“参加培训”观看全部视频,完成相应的“测试练习”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80分及以上为理论考核合格,权重为40%。

    2.实践技能考核: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医师由青岛市职业病质量控制中心负责现场考核工作。从事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由青岛市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质量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权重为20%。

    3.每个诊断类别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参加市级及以上与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监护相关的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不少于16学时,权重为10%。

    (三)工作业绩考核

    主要包括对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的考核,权重为30%。考核方式:工作量主要考核内容为考核期内完成查体人数或诊断接诊人数。工作量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为满分,按照平均水平以下90%、80%、70%依次递减,权重为10%。工作质量考核以国家、省、市三级相关工作质控结果为主要依据,权重为20%。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60分以下即为不合格。

    (二)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三)考核机构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本人持有的《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考核记录”栏。诊断证书无“考核记录”栏的,由考核机构统一颁发考核记录本。市卫生健康委每年通报定期考核结果并进行公示。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85916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