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能力与水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委组织起草了《青岛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已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定期考核,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考核的原则和具体组织实施的主体。二是对考核对象和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依法取得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并从事职业病诊断和/或职业健康检查主检活动的医师;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青岛市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且在1个考核周期(3年)内,在该机构连续执业时间不少于1年的所有医师均为考核对象。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医师的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等。三是规定了考核具体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四是规定了考核内容和方式。考核内容实施量化考核,考核方式采取线上和线下、理论与实践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五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本《办法》于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区市卫生健康局要及时组织相关机构进行传达学习,加强宣贯解读、技术培训等工作,推动《办法》顺利实施。青岛市职业病质量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质量控制中心等有关单位要做好《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的制定。二是加大保障力度。为确保线上线下考核顺利实施,相关单位要提前做好考核具体实施场地、设备、技术保障的准备工作。三是加大考核监督管理。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运用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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