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委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7日
青岛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卫生健康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和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学科和科研项目”)坚持“突出重点、差异发展、优势互补、开放融合”的原则,着重从全市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医药学等已具备较好优势和发展潜力的医学学科和研究项目中遴选,分层次投入,创建一批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学科和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科和科研项目包括市医疗卫生攀峰学科项目、市医疗卫生重点专科项目、市医疗卫生科研项目。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共同做好学科和科研项目的整体规划、重大事项决策、制定配套政策等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学科和科研项目的相关管理制度、资金需求计划、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发布评审标准、组织评审,开展项目指导、验收考评和资金管理等,并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学科和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学科和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学科和科研项目补助资金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资金、项目管理资金。其中,项目建设资金直接用于市医疗卫生攀峰学科、市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市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的实施,项目管理资金用于项目评审、专家咨询、验收评估和指导培训等。
第七条 学科和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是履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制定本单位学科和科研项目的规划、实施办法,对学科和科研项目的绩效目标进行初审,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科和科研项目的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落实本单位学科和科研项目自筹配套资金,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资源和制度保障。
第八条 市医疗卫生攀峰学科、市医疗卫生重点专科的带头人是重点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设资金预算及管理制度,提报学科建设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说明等;确定本学科重点发展方向与工作任务;在本学科新技术和新方法应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教学等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制定本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及时报告学科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市医疗卫生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预期目标任务;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如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成员变动等情况;遵守科研道德规范。
第二章 设置原则与条件
第九条 学科项目设置遵循强化预防、重在临床、中西并重、覆盖基层、加强与扶持并举的原则,以公共卫生、临床医学和中医药学领域为重点。
科研项目设置遵循需求导向、竞争择优、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原则。
学科和科研项目在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含社会办医疗机构)公平、公正、公开选拔。
第十条 市医疗卫生攀峰学科、市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分为临床医学、中医药学和公共卫生三类学科,所占比例原则上为75%、15%和10%,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市医疗卫生科研项目主要分为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年,其中青年项目占比一般不低于50%。
第十一条 市医疗卫生攀峰学科申报条件:
(一)依托单位原则上应为青岛市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或市级公共卫生机构。
(二)学科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已独立设置,并已常规开展本专业诊疗技术。
(三)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应为正式受聘于学科依托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其中,学科带头人年龄在57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清晰的学科发展思路,近5年内主持过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四)学科整体实力较强,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医教研能力处于省内先进行列,具备一定的区域辐射能力。
(五)学科应选定至少2名技术骨干,技术骨干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中级职称。
(六)已经获批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含建设项目)、国家中医优势专科不再列入申报范围。
(七)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市医疗卫生重点专科申报条件:
(一)青岛市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其中连锁经营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总部应在青岛市辖区内。
(二)专科及其依托单位的设置已依法获得行政审批部门批准,且专科在其依托单位内独立设置,运行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业绩,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本专业诊疗技术。
(三)专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应属专科依托单位正式聘用的在编在岗人员。其中,专科带头人年龄在57周岁以下,在本地区、本专业学术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专科应选定至少2名技术骨干,技术骨干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中级职称。
(五)已获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含建设项目)、国家中医优势专科不再列入申报范围。
(六)未达到上述条件,但属于我市急需紧缺专业,技术水平、质量、专科规模、学科带头人等在全市同类专科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专科可以申报。
(七)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市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申报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青岛市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开展项目研究的基础条件,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科研诚信、伦理、临床研究登记备案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并实际主持和从事所申报项目研究工作。其中,面上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8周岁,青年项目负责人男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38周岁。
(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可取得预期成果。
(四)严格遵守科研伦理准则,涉及患者的临床研究项目,应有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研究项目,应提供相关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凭证复印件;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医学实验动物及其设施。
(五)有未结题的市医药卫生(中医药)科研项目的不得牵头申报,科研失信惩戒期内的不得申报。
(六)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 学科和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根据项目建设周期总体规划和安排,发布申报通知。各区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机构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各申报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各区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学科和科研项目须经项目依托单位及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汇总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含委属、驻青)申报学科和科研项目,经本单位审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
第十六条 初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本办法及申报通知要求对学科及科研项目申报书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核实,资格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市医疗卫生攀峰学科、市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初审时,若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与拟补助项目数的比例超过2:1,将进行初评,按2:1的比例进入专家委员会评审环节;若经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项目数不足上述比例,所有项目进入专家委员会评审环节。市攀峰学科未申报成功的,可继续按照市医疗卫生重点专科申报条件参加市医疗卫生重点专科申报,不受申请项目与拟补助项目数2:1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评审。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学科和科研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科学性、资金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综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审定。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评审意见,结合全市医疗卫生学科发展、科技创新规划,提出学科建设和科研立项名单,经委党组会议审定后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确认为学科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学科项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标准为:
(一)市医疗卫生攀峰学科180万元/个(60万元/个/年),市医疗卫生重点专科60万元/个(20万元/个/年)。依托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市级财政补助标准进行资金配套。
(二)市医疗卫生科研项目2万元/个。其中,面上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青年项目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
第二十条 市医疗卫生攀峰学科、市医疗卫生重点专科项目的财政补助及单位配套的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学科所需要的关键仪器设备、发展诊疗新技术、人才培养、科研和教学、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等,其中关键设备购置费用不得超过财政经费的50%。
第二十一条 市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推行经费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对财政补助及单位配套资金,应分项目建立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规范内控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发放本单位工作人员劳务费、办公费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用途。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科和科研项目名单确定后,由市卫生健康委、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三方签订任务书(合同书),明确各方职责和任务,确保学科和科研项目按预定的建设目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任务书(合同书)实施,原则上不作调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内容变更: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部分无法执行的。
(二)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必须作相应修改的。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更科学、先进的方案,并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
学科和科研项目执行时间过半,或者经费使用过半的,原则上不得再进行内容变更。
第二十五条 学科和科研项目内容变更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至少应包括项目变更原因、原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变更后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预算安排等。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同意变更的学科和科研项目,按照审核意见调整项目计划,并将最终任务书(合同书)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六章 学科建设项目的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上一年度的本单位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的效益等。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将以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为主要依据,对学科建设项目开展考核,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阶段考核、年度考核、中期考核、终期验收等,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考核中发现项目执行进度、结果产出与预期目标不符合的,将要求项目依托单位提交说明,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学科建设项目资格,停止经费补助,并收回剩余项目财政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周期完成后,项目依托单位应组织各项目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重点评估项目建设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等,项目依托单位对自评报告和材料进行审核形成项目依托单位的自评报告。
第三十条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市医疗卫生攀峰学科、市医疗卫生重点专科项目优秀的占比均不超过同类项目总数的1/6。
第三十一条 终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申报更高级别临床重点专科(学科)、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研平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和重点推荐。对于不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自评报告或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将对项目依托单位和学科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学科建设项目发表、出版与项目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鉴定以及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青岛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补助”(英文翻译:Supported by Qingdao Key Medical and Health Discipline Project)。
第七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市卫生健康委或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工作。项目结题验收以任务书(合同书)和批准的变更申请表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约定的内容和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项目结题方式包括项目验收、项目终止和项目撤销三类。正常实施的项目申请验收结题,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卫生健康技术重大变革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市卫生健康委有权终止或撤销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任务书(合同书)规定期限内提出验收结题申请,提交相关验收结题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卫生健康委。验收结题材料包括结题申请书、变更申请表、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发表论文、专利、获奖、项目合同书、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市卫生健康委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核项目依托单位提交的验收结题材料,判断其是否完成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等,最终形成书面验收结论。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暂缓通过”、“验收不通过”。
(一)验收通过。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按期保质完成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目标和任务且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为通过,验收通过的项目将发放验收证书。
(二)暂缓通过。由于客观原因或项目研究部分未达到任务书(合同书)要求、验收材料准备不完善的项目,评定为“暂缓通过”,退回后按审核要求修改完善验收材料,参加下一次验收结题。
(三)验收不通过。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通过:
1.未完成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的主要目标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依托单位、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等;
4.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
5.项目依托单位人员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6.其他经认定属于验收不通过的情形。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需交回财政补助,市卫生健康委将核减项目依托单位下一年度申报数量,且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发表、出版与项目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鉴定以及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青岛市医疗卫生科研项目补助”(英文翻译:Supported by Medical and Health Scientific Research Project of Qingdao)。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6日。《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卫科教字〔2019〕5号)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