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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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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14294455252599328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5-06
  • 发布日期 2024-05-07
  • 发文字号 青文旅发〔2024〕1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营业性演出行业的社会监督机制,促进全市营业性演出市场有序良性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定了《青岛市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5月6日


    青岛市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营业性演出行业的社会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工作,促进全市营业性演出市场有序良性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主要从常年在青居住或工作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社会人士等中遴选人员,经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聘请为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

    第三条 监督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政治方向,积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关心我市营业性演出行业发展,掌握营业性演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熟悉演出行业发展规律和发展方向,对各种表演艺术形式有一定了解;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有无偿履行职责的意愿;

    (四)年满23周岁、不超过65周岁,在本市工作或常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营业性演出场所环境,无不适宜担任监督员的健康问题。

    第四条 监督员聘任程序:

    (一)市文化和旅游局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等网站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采用公民自荐、单位推荐、定向聘请等方式确定遴选人员;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拟聘请的监督员人选,向社会公示;

    (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颁发监督员证件及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监督员不属于政府执法人员和技术岗位专职人员,不领取薪酬。

    第六条 监督员的监督主体,主要是在全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七条 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积极宣传营业性演出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营业性演出行业政策和发展成果,监督并服务于行业从业者,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营业性演出行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性演出内容等进行监督,助力打击行业乱象,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及时向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反馈;

    (三)充分发挥监督员的积极作用,协助配合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成为行业健康发展力量的有效补充;

    (四)认真监督和客观评价营业性演出的内容,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促进群众文化满意度和行业从业质量提升;

    (五)积极听取、收集社会各界对营业性演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六)认真总结营业性演出行业监督工作经验,积极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言献策,做好桥梁。

    第八条 监督员工作纪律:

    (一)监督活动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遵守公序良俗和纪律规定,合理、公正行使监督权,提出相适应的建议和意见,保证监督水平,发挥监督作用;

    (二)监督活动应当按照主管部门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进行;

    (三)监督活动中要保持仪容仪表端庄,态度良好,言语举止文明,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避免发生矛盾冲突;

    (四)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演出行为,要如实、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为违法违规行为说情;

    (五)监督员无行政执法权,不得干涉正常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不得超越工作职责范围;

    (六)不得以监督员身份从事与监督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监督员身份和监督活动谋取私利;

    (七)监督员证件仅限监督员本人实施监督行为时使用,不得代替其他有效证件,不得转借、涂改;

    (八)坚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或收受当事人的吃请、财物等;

    (九)遵守保密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监督活动涉及的各类工作信息、用于反馈监督情况的各类材料、演出现场有关视频资料等均属工作保密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外传,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文化和旅游局结合实际情况,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监督员给予表彰。

    第十条 监督员每届聘任期为2年,聘任期满自动解聘。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需要,在征得监督员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一条 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以上不参加监督活动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四)在聘任期内书面声明辞任监督员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第十二条 监督员在聘期内辞任或者被解聘的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监督职责的,监督员应当及时将监督员证件交回。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对收回的证件予以作废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9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市场管理处 : 8581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