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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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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28144605970482064
  • 主题分类 文化
  • 发布日期 2024-05-08
  •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2023年以来,青岛市营业性演出市场“回暖升温”。面对行业复苏态势,做好演出现场监督执法是确保活动安全顺利的重要保障措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根据《条例》规定,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发了《青岛市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政策目标

    进一步完善我市营业性演出行业的社会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工作,发挥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促进全市营业性演出市场有序良性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2条,明确了监督员基本条件和聘任程序,明确了监督主体,规范了职责权利和工作纪律,确定了聘任期限和管理措施等。

    (一)明确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定义。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主要从常年在青居住或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营业性演出行业等人士中遴选人员,经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聘请为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明确了监督员不属于政府执法人员和技术岗位专职人员,不领取薪酬。

    (二)明确监督员的基本条件和聘任程序。根据我市实际和演出监督工作需要,从政治立场、专业素养、责任意识、年龄层次、常住区位、文化水平、健康情况等层面,确定了监督员应具备的6项基本条件,并明确了任期及聘任续聘程序。

    (三)明确监督员的监督主体和工作职责。根据我市实际和演出监督工作需要,明确了监督员的监督主体,主要是在全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从宣传职责、监督内容、协助配合、监督评价、收集意见、建言献策等6个层面规范了监督员应尽的工作职责。

    (四)明确监督员的工作纪律。为确保监督员监督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结合工作实际,从依法依规、服从安排、态度举止、履职尽责、权责范围、廉洁自律、证件使用、保密纪律等9个层面,规范了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五)明确监督员的奖惩管理措施。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文化和旅游局结合实际情况,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监督员给予表彰。加强对监督员的管理,对不符合工作规定的监督员予以解聘,并规定了解聘的适用情形。规定了监督员在聘期内辞任或者被解聘的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对监督员证件采取回收和作废处理

    四、政策解读单位和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处(科技处)

    联系电话:0532-85812515

     

    相关公文法规:

    关于印发青岛市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whlyj.qingdao.gov.cn/zwxx/202405/t20240509_80014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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