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修订优抚对象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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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809786262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19-01-18
  • 发布日期 2019-01-18
  • 发文字号 青退役军人发〔2019〕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落实《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完善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经研究决定,修订对我市优抚对象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人员范围

    凡在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不包括离休人员),均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补助:

    (一)7-10级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

    二、补助标准

    (一)上述优抚对象均可享受每人每年500元的普通门诊医疗补助。

    (二)上述优抚对象中的涉战涉核人员(包括因战伤残的7-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中的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增加门诊补助至1000元。此项补助与《关于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复员干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青复稳组〔2009〕1号)中的相关内容为同一项目的,不重复享受。

    三、补助办法

    门诊医疗补助金每年一次性划入本人医保个人账户,持社会保障卡定向消费使用。

    四、补助资金安排

    普通门诊医疗补助所需资金从现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区、市财政承担。

    本通知自2019年1月起执行,《关于对部分优抚对象给予普通门诊医疗补助的通知》(青民优[2013]22号)即行废止。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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