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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对前期《关于对部分优抚对象给予普通门诊医疗补助的通知》进行修订?
答:在原政策执行过程中,各区市在普通门诊的补助方式上不统一,且局限于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对于当年没有门诊诊疗或取药的优抚对象实际意义不大,许多优抚对象对此提出异议,为做到公平公正,且更充分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对前期政策进行修订,统一补助方式。
二、本次修订主要作出了哪些变化?
答:一是统一了普通门诊补助注入方式,将门诊医疗补助金每年一次性划入个人医保卡账户;二是对参加过作战、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统一了补助标准,取消了因涉战涉核疾病发生的门诊费用的限制。
三、哪些人群可以享受普通门诊补助?
答:凡在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不包括离休人员),均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补助:
(一)7-10级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
四、普通门诊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上述优抚对象中的涉战涉核人员(包括因战伤残的7-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中的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普通门诊补助标准1000元/人·年,其他优抚对象普通门诊医疗补助标准为500元/人·年。
五、普通门诊补助的注入方式是什么?
凡持有城镇职工医保卡者,将门诊医疗补助金每年一次性划入个人医保卡账户;对没有城镇职工医保卡者,门诊医疗补助金按年度划入个人居民医保卡账户或抚恤补助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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