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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现将《青岛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体育局
2026年3月9日
青岛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的并由市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单位”)。
第三条 市体育局驻市民中心审批部门负责民非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事务;市体育总会秘书处(青岛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体育社会组织发展部)具体负责对民非单位的管理事务,民非单位应自觉接受其管理。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四条 民非单位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接受中共青岛市体育社会组织委员会的领导。党的基层组织应完善党建工作标准,健全党组织工作机制,落实党组织生活制度,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民非单位党组织应有专人负责党务工作,保证党的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党组织书记一般从本单位内部产生,提倡党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民非单位从业人员中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者无党员的,中共青岛市体育社会组织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党建指导员指导党建工作。
第六条 民非单位党组织应积极引导和监督本单位依法执业、诚信从业,自觉加强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党员和群众增强政治认同,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引导和支持本单位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非单位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章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八条 民非单位应依章程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人事、财务、印章、党建、安全、对外交流等制度。
第九条 民非单位组织、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省、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民非单位应严格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民非单位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接受捐赠和资助。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条 民非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体育总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民非单位应在其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注册登记及相关资质证书,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民非单位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相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培训能力。其中聘用的教练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省级 (含)以上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资格证书(与教学学段相符,任教学科为体育);5.经省级(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7.省优秀运动队、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职业俱乐部获得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的运动员。
第十五条 民非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民非单位地址。
第十六条 鼓励民非单位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民非单位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
第十七条 民非单位针对青少年开展培训的,需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培训场地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适应的场地空间。
民非单位教学设施设备、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民非单位不得提供寄宿场所。
(二)民非单位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应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和设备,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民非单位同一时段内师生员工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100 人(含)以上5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安保人员;超过 500 人(含)的,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应掌握 治安、消防、防暴等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三)民非单位应在机构培训场所、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执教 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
(四)民非单位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不得聘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不得聘用因发生兴奋剂违规曾受到过行业或行政处分的人员,不得聘用曾被吊销(撤销、撤回)教育和体育领域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聘用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五)鼓励民非单位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经营收费,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六)民非单位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七)民非单位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民非单位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民非单位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并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八)民非单位培训时段应确保学员参训安全,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场地,应尽量避免场地及周边存在其他可能危及参训学员安全的干扰因素。
(九)民非单位应在学员活动场所及重点部位配备视频监控和一键报警设备,并按要求接入相应监管平台,视频留存时长不得少于90天。
(十)民非单位禁止向参加体育培训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面向中小学生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除符合本章节的要求外,还应自觉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体育局对民非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指导民非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对民非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民非单位年度报告的初审;
(四)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非单位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非单位的清算事宜;
(七)其他应由市体育局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实地检查:市体育局每年组织对民非单位业务活动开展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各区市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市体育局对辖区内民非单位开展检查。
第二十条 综合监管:与公安、教育、民政、消防救援等部门协调合作,对民非单位实行综合监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民非单位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失去申请设立时必备条件的,市体育局将视情形采取约谈该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限期整改等惩戒性措施。
(一)无办公场所;
(二)无业务活动场所;
(三)无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民非单位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理事会工作不正常开展,名存实亡,符合撤销条件的,市体育局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一)常年不开展活动、长期不发挥作用;
(二)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
(三)通过登记住所、备案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均无法取得联系;
(四)《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严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14日。
青岛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