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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青岛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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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79576827303477249
  • 主题分类 体育
  • 发布日期 2026-03-10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体育局

  • 为提高各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2024年2月青岛市体育局印发了《青岛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将于2026年4月到期。现重新印发《青岛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多,分布范围较广,涉及的项目多,各单位规范化建设水平亟待提高,同时对其监管力度需进一步加强。在《青岛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实施的近2年过程中,通过日常监管和现场业务督导,对试行文件实施后产生的效果进行了观察和检验,期间情况正常。《办法》征求并采纳了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局、各区市教体局(体育中心)、部分市级体育俱乐部等多个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及建议。在此基础上,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要求,通过市体育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局政策法规部门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形成了《办法》,并于2026年3月9日经市体育局办公、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二、政策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党建工作、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罚则、附则共六章二十四条。《办法》以我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出发点,明确了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细化了监督管理的事项,重点规范了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训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确立监管主体。《办法》明确了市体育总会秘书处(青岛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体育社会组织发展部)具体负责对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事务,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其管理。

    (二)突出党建引领。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接受中共青岛市体育社会组织委员会的领导。

    (三)明确监管职责。《办法》依照相关规章、条例和文件要求。明确了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定位,细化了监督管理的内容,权责明确,监管事项清晰,为后续监管奠定了基础。

    (四)规范培训活动。《办法》要求各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内部建设管理的同时,重点规范了其培训行为,特别是对开展青少年培训的单位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

    (五)制定惩罚措施。《办法》从业务活动开展的硬件和软件条件、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条件和相应处罚办法。

    四、新旧办法的主要不同

    新的《办法》与已经试行2年的办法相比较,主要的修改内容:

    (一)为了加强民非单位党建工作,第四条中增加了民非单位新成立的党支部,应该“接受中共青岛市体育社会组织委员会的领导”。第五条中增加了“民非单位从业人员中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者无党员的,中共青岛市体育社会组织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党建指导员指导党建工作”。

    (二)第十二条中以前的规定为民非单位“在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即可,《办法》按最新要求改为“接受年度检查”。对民非单位重新进行年度检查的初审,能够对“僵尸”俱乐部进行有效规范。

    (三)第十四条中聘用的教练员应持有的证书中增加了第七条“省优秀运动队、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职业俱乐部获得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的运动员”。

    (四)第十七条(一)增加了“培训场地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适应的场地空间。民非单位教学设施设备、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民非单位不得提供寄宿场所”。

    (五)第十七条(四)由原来的“民非单位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修改为“民非单位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不得聘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不得聘用因发生兴奋剂违规曾受到过行业或行政处分的人员,不得聘用曾被吊销(撤销、撤回)教育和体育领域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聘用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六)第十七条(八)中由原来的“民非单位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修改为“民非单位应在学员活动场所及重点部位配备视频监控和一键报警设备,并按要求接入相应监管平台,视频留存时长不得少于90天”。

    (七)第十七条(九)增加了“民非单位培训时段应确保学员参训安全,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场地,应尽量避免场地及周边存在其他可能危及参训学员安全的干扰因素”。

    上面(四)(五)(六)(七)条的修改内容均为出于安全考虑,保障培训期间学员安全。

    五、与上级政策的差异

    与《山东省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相比较,首先是适用范围的不同,《办法》适用的是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的办法适用的是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次是《办法》强化了党建工作。《办法》在党建内容中加入了民非单位党支部要“接受中共青岛市体育社会组织委员会的领导”的内容;再次是侧重点稍有不同。《办法》重点对培训过程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增加了与安全相关的内容,省级的办法对赛事活动的举办等进行了重点规范。

    《办法》的实施将推动我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时也更好地保障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青岛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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