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教育和体育局、体育(发展)中心,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体育局海上旅游运动船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日。
青岛市体育局
2024年4月30日
青岛市体育局海上旅游运动船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1 |
海上旅游运动船艇航行前,从业人员未指导游客正确穿着救生衣或者未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
《青岛市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管理办法》(2024年4月1日青岛市政府令发布)第二十一条:海上旅游运动船艇航行前,从业人员应当指导游客正确穿着救生衣,讲解海上旅游安全注意事项。 |
《青岛市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管理办法》(2024年4月1日青岛市政府令发布)第三十二条: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航行前未指导游客正确穿着救生衣或者未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初次实施本违法行为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初次实施本违法行为,虽然能够及时改正,但是仍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实施本违法行为2次以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海上旅游运动船艇载客数量超过核定范围。 |
《青岛市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管理办法》(2024年4月1日青岛市政府令发布)第二十四条:海上旅游运动船艇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航行规定:(三)在核定的载客数量范围内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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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管理办法》(2024年4月1日青岛市政府令发布)第三十三条: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载客数量超过核定范围或者在日落后日出前航行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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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 |
载客数量不超过核定范围10%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载客数量超过核定范围10%,不超过30%。 |
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载客数量超过核定范围30%,不超过50%。 |
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超过载客数量核定范围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载客数量超过核定范围50%。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海上旅游运动船艇在日落后日出前航行。 |
《青岛市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管理办法》(2024年4月1日青岛市政府令发布)第二十四条:海上旅游运动船艇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航行规定:(四)在日出后日落前航行。 |
《青岛市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管理办法》(2024年4月1日青岛市政府令发布)第三十三条: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载客数量超过核定范围或者在日落后日出前航行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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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 |
初次实施本违法行为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 |
初次实施本违法行为,虽然能够及时改正,但是仍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实施本违法行为2次以上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
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1.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免予、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