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
4月1日,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2日起施行。其中《办法》规定,对未指导游客正确穿着救生衣、未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载客数量超过核定范围或者在日落后日出前航行的,明确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沿海区(市)政府确定的部门进行处罚。为保障《办法》的顺利施行,进一步规范我市海上旅游运动船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市体育局印发了《青岛市体育局海上旅游运动船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青岛市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管理办法》《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针对《办法》规定的,可以由市体育局进行行政处罚的三种违法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裁量阶次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个阶次。适用条件方面,“海上旅游运动船艇航行前,从业人员未指导游客正确穿着救生衣或者未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海上旅游运动船艇在日落后日出前航行”两种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实施次数和危害后果进行认定,对于“海上旅游运动船艇载客数量超过核定范围”违法行为,根据超载范围和危害后果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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