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力量承担竞技体育任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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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6005897985181077
  • 主题分类 体育
  • 成文日期 2023-12-21
  • 发布日期 2023-12-21
  • 发文字号 青体字〔2023〕7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市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各社会体育组织,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竞技体育改革,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市竞技体育发展架构,形成更加健全的竞技体育发展体系,青岛市体育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社会力量承担竞技体育任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1日


    青岛市社会力量承担竞技体育任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竞技体育改革,进一步完善竞技体育架构和布局,秉持开放办竞技体育理念,充分融合并发挥社会资源作用,形成更加健全的竞技体育发展格局和体系,为竞技体育“奥运争光计划”做贡献,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涉及社会力量是指长期从事竞技体育青少年人才培养工作的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和企业等体育组织(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  对社会力量参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第四条  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体育教育方针,坚持科学训练原则,保证人才质量。

    第五条  对参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给予表彰。

    第二章  承担任务

    第六条  各机构所承担的任务是指山东省运动会所设正式比赛项目的大项或分项日常训练和参赛任务,根据市体育局运动项目发展布局,具有普及推广意义或引领性、示范性项目的后备人才培养任务。

    第七条  入选市级训练队伍的运动员首先由所在机构向市体育局主管部门提报注册材料进行注册,同时必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并通过资格审查,具备参赛资格方可作为承担任务的后备人选。

    第八条  承担竞技体育任务的机构须和市体育局局属训练单位签订省运会金牌任务,签订金牌任务数量须经项目分管训练单位审核后报市体育局批准,未签订任务的机构不予享受经费补助及相关待遇。

    第三章  训练和管理

    第九条  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专职教练和其他管理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其聘任的教练员和管理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  各机构的训练内容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训练大纲考核要求,每周不少于5天、每次不少于2小时的业余训练或年度不少于600小时(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不少于500小时)的业余训练,须有课时考勤记录。

    第十一条  运动员注册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各机构承担任务的在训运动员必须统一参加由青岛市体育局组织的注册工作。

    第十二条  各机构应根据山东省体育局、青岛市体育局竞赛计划组队参加比赛。

    第十三条  青岛市体育局负责组队参加省级及以上青少年体育比赛,各机构必须服从市体育局的总体安排,比赛前参加市体育局局属训练单位统一组织的选拔赛并获得参赛资格的运动员或队伍方可代表青岛参加省级及以上青少年体育比赛。

    第十四条  各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反兴奋剂条例》及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的反兴奋剂工作要求,严格遵守赛风赛纪等各项规定,在场馆等显著位置悬挂反兴奋剂宣传标语,并以明显的方式承诺遵守反兴奋剂相关规定。组织运动员参加市体育局组织的相关反兴奋剂教育活动,坚决杜绝使用违禁药物。禁止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与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凡因赛风赛纪、兴奋剂问题被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和山东省体育局处罚的,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各项奖励和资格并永久禁止其参评,对涉事人追究其法律责任,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机构承担竞技体育任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二)具有能够长期从事人才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培训场地可以是拥有独立产权或长期租赁(租赁期自2024年1月1日起满3年及以上)等形式。采用租赁形式的,租赁协议须经过公证处公证。

    (三)具有固定的从事人才培训的教练员,教练员须具备执教资质且具备至少3年业余训练从业经验(须提供证明材料)。教练员可以有专职、聘用、兼职的形式。机构应与教练员签订用人协议,且无薪金纠纷。执教人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上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3.全国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承担竞技体育任务的机构,应当向青岛市体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市社会力量承担竞技体育任务机构申报表》(附件1);

    (二)主要负责人及专职教练(至少2名)的资格文件,机构法人资格复印件,训练机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书;

    (三)符合申请项目业余训练要求的场地、器材、设施设备的印证材料(须经市体育局局属训练单位审核通过);

    (四)训练机构的规章制度和所承担项目的发展规划;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机构承担的项目应当以山东省运动会设置的正式比赛项目为主,依据全市体育训练发展规划和布局组织开展。申请承担竞技体育任务的机构,应于10月15日前上报材料,由各局属训练单位组织初审后报青岛市体育局综合评审,根据我市综合性运动会参赛任务需要及项目布局实际情况确定每年承担项目、机构数量,以择优评定的方式,于12月前经公示后以文件形式公布名单。

     第五章  奖励和补助

    第十八条  独立带队承担竞技体育任务的机构,根据承担项目不同按照每枚省运会金牌任务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具体补助金额以实际签订省运会金牌任务数量为准。对当年通过考核的机构拨付补助经费的30%,其余70%经费在完成省运会任务后予以拨付,未完成任务的机构将不予拨付剩余70%补助经费。

    第十九条  承担竞技体育任务的机构全天集中训练的,符合要求的可以申请运动员伙食费,运动员伙食费按照市队运动员标准。

    第二十条  机构根据本办法获得的补助经费应用于体育人才培养相关支出,包括训练场馆的租赁、运营、维护费用,教练员聘用、培训费用,训练器材、训练参赛费用及相关保障工作支出。

       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体育局局属训练单位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专人对负责项目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后将结果报青岛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当年未能完成目标任务和年度考核未能达标的机构予以公开,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年度考核未达标的将取消合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机构所属的运动员未经青岛市体育局同意,不得代表外地参加比赛,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运动员注册单位奖励补助,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注册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承担竞技体育任务的机构,禁止对申报补助经费的参训运动员收取任何训练费用,如发现乱收费情况,则将根据情节轻重对机构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体育局局属训练单位的运动员未经青岛市体育局同意,不得代表社会竞技体育训练机构注册,否则将视情况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所有参加山东省注册的运动员,应无条件服从山东省优秀运动队选拔,须按时参加试训、集训并严格遵守集训的相关纪律和规定,否则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代表青岛市参加山东省青少年体育比赛相应资格,并取消该运动员所在机构的奖励补助。

    第二十七条  各机构教练员需定期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承担任务的运动员家长保持常态化沟通,帮助家长及时了解运动员在训期间日常表现。

    第二十八条  凡因机构自身原因造成的舆情事件、纠纷、安全事故或因本办法规定内容之外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由机构自身负责处理解决。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体育局局属训练单位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力度,各机构严格规范使用项目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申报表.doc

    附件2:青岛市社会力量承担竞技体育任务考核评估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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