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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支持政策》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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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781474188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10-16
  • 发布日期 2023-10-16
  • 发文字号 青商字〔2023〕4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支持政策》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开展。

     

             附件:1.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支持政策

         2.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1


    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支持政策


    为加快全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和招商引资,充分调动企业和 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升专业招商引资水 平,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支持政策》。

    一、支持对象

    “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支持对象,指对招引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投资项目、产业链配套项目落户的“链主”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

    二、内容及标准

    1.引进项目支持。对新引进并促成落地的符合我市24条重点产业链方向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给予引荐方支持;其中,对“链主”企业引进产业链配套项目,规模以上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引进符合24条重点产业链关键配套项目的(符合各产业链关键配套环节目录),按照前述标准的1.2倍给予引荐方支持。此项支持中,单个引荐方累计最高支持200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出台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低于1亿元项目的引荐方给予支持。

    2.项目信息支持。对新引荐符合我市24条重点产业链方向的投资项目信息引荐方,在项目落地后,给予引荐方项目信息支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对引荐方进行支持;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引进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含)以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含)以上且全口径年度税收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0.1%对引荐方进行支持。单个项目的信息引荐方最高支持50万元。以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政策期内(2023年至2025年),引荐方可按年度或投资完成后申请支持。本政策支持资金均由市级财政、区(市)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本政策自2023年10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5日,符合本政策的参照执行。本政策由青岛市商务局会同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快全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和招商引资,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升专业招商引资水平,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定《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支持政策》。为规范实施支持政策,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支持对象,指对招引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投资项目、产业链配套项目落户的“链主”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

    二、内容及标准

    1.引进项目支持。对新引进并促成落地的符合我市24条重点产业链方向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给予引荐方支持;其中,对“链主”企业引进产业链配套项目,规模以上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引进符合24条重点产业链关键配套项目的(符合各产业链关键配套环节目录),按照前述标准的1.2倍给予引荐方支持。此项支持中,单个引荐方累计最高支持200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出台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低于1亿元项目的引荐方给予支持。

    2.项目信息支持。对新引荐符合我市24条重点产业链方向的投资项目信息引荐方,在项目落地后,给予引荐方项目信息支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对引荐方进行支持;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引进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含)以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含)以上且全口径年度税收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0.1%对引荐方进行支持。单个项目的信息引荐方最高支持50万元。以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政策期内(2023年至2025年),引荐方可按年度或投资完成后申请支持。本政策支持资金均由市级财政、区(市)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三、认定要求

    1.对申请引进项目支持的,引荐方需在引荐项目的基础上,参与项目洽谈并促成落地。对申请项目信息支持的,引荐方需提供有效项目信息,经所在地推动项目落地。每个项目只对一个引荐方给予本政策的支持。

    2.“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引进的项目,需为2023年以来引进注册并开工(或运营)的项目。项目投资方应为青岛市行政区划以外的企业或机构,原则上,投资方向上穿透的实际控制人(自然人、上市公司、基金等)住所也应位于青岛市行政区划以外。

    3.固定资产投资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统计制度要求,能够提供有效的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其中:

    (1)固定资产投资应为可计入外购或自建工程、设备等固定资产成本的投入,引荐项目的土地及相关费用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2)当地国有平台公司代建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未回购的,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额”核算范围。

    4.综合性园区的投资方和运营方,其引荐落户本园区,已享受与本政策同类支持政策或协议约定义务内的项目,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5.市级引导基金返投的,各级国企平台直投或返投的,以国有平台借款支付投资资金的(项目方已偿还除外),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6.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是根据《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22〕29号),引荐的项目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

    二是引荐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信息为准;

    三是引荐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四是其他不适合支持的情形。

    四、申报及兑现程序

    (一)引进项目备案

    1.申请支持的引荐方,应当在新引进项目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前,填写《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项目引荐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投资项目所在区(市)招商投资促进部门。项目所在区(市)招商投资促进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确认是否备案。对完成备案的,同步将备案电子版通过“青岛市招商资源信息化社交平台”向青岛市商务局报备。

    2.备案表可通过青岛市招商资源信息化社交平台(微信小程序)“投资政策”栏目,或青岛市商务局官网(www.qdbofcom.gov.cn)“商务政策文件查询”栏目下载。

    3.2023年1月1日至本政策发布前符合支持条件、尚未备案的项目,引荐方应于10月底前向区(市)招商投资促进部门补报备案表,并由被引荐企业在备案表中盖章确认后,由区(市)招商投资促进部门同步将备案电子版向青岛市商务局报备。未补报备案的不再认定。

    (二)申报

    符合条件的引荐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向引进项目所在区(市)招商投资促进部门提出支持资金申请,由项目所在区(市)招商投资促进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包括:

    1.《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引荐项目备案表》;

    2.《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支持申请表》;

    3.引荐方招商引资支持申请报告。报告应阐明引荐过程及引荐方发挥的引荐作用,包括但不限于对引荐项目前期了解情况,促成投资方与我市招商投资促进部门最早实质性洽谈情况及时间,项目签约时间及签约投资情况,项目注册、许可(如涉及)等手续办理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当前状态(待建、开工、在建、开业运营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及主要构成。属于引荐方申请项目信息支持的,申请报告仅需阐明引荐过程。

    4.引荐方登记注册信息、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

    5.引荐项目有关证明。对引进的项目,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有效的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以及由引荐落地企业盖章出具的引荐方引荐证明。引荐项目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提供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会计报告(以证明营业收入)、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由引荐落地企业盖章出具的引荐方引荐证明等。

    引荐方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完成申报后,通过“青岛政策通”将带有“青岛政策通”水印的申报资料下载打印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按照申报材料目录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形成《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支持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报送至项目所在区(市)招商投资促进部门。

    (三)申报材料审核

    1.区(市)审核。对引荐方的申报材料,各区(市)招商投资促进部门在“青岛政策通”平台上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其中:项目申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应由项目所在区(市)委托第三方出具审核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来源、固定资产盘点等情况),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汇总辖区申报企业情况,报所在区(市)政府(管委)有关会议研究审议,提出支持意见。10月上旬将初审结果和《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支持资金申请汇总表》上传“青岛政策通”平台,并推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和青岛市商务局,对企业纸质版《支持项目申请书》区(市)自留一份,报送市商务局一份。

    2.市级复审。青岛市商务局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审,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出具审计意见,研究确定支持企业名单及支持额度。支持企业名单通过青岛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拟支持企业名单及支持金额抄送青岛市财政局、相关区(市)。

    (四)兑现

    1.区(市)支持。各区(市)根据青岛市商务局反馈的拟支持企业名单及支持金额,按规定向引荐方兑现应由区(市)承担的支持资金。

    2.市级支持。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由青岛市商务局会同青岛市财政局列入下年度预算,于下年度预算通过后将相关资金下达区(市),由区(市)尽快将支持资金兑现引荐方。

    五、其他规定

    1.引荐方年度内一个项目同时符合引进项目支持和项目信息支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引荐项目投资全部完成前,引荐方可在投资完成进度达到支持门槛的基础上,视情况分两次申请,第二次对首次已支持部分不重复支持,仅补足差额部分。

    3.建立申报单位“黑名单”制度,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单位,追回已拨付资金,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本政策自2023年10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5日,符合本政策的参照执行。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本政策相应调整。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5.本政策由青岛市商务局会同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支持政策》及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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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商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