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支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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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3-10-16
  • 发文单位 市商务局
  • 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支持政策(以下支持政策是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参考国内先进城市有关招商引资经验做法、深入重点企业和机构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的。政策起草过程中,先后两次召开统战智库专家论证会,多次征求有关部门、“链主”企业、创投机构、社会中介等单位意见,并进行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先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支持政策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三个新特点

    本次出台的支持政策及实施细则,是在2020年青岛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政策及实施指引基础上修订的,更加关注24条重点产业链招商项目激励,有三方面特点:

    一是突出发挥“链主”企业招商作用。更加侧重引进符合我市24条重点产业链关键配套项目。

    二是突出“以商招商”。扩大政策覆盖面,对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商给予支持。

    三是增加“信息支持”。扩充政策支持类别,全面提升政策支持力度。总体来看,青岛市支持政策对促成项目落地引荐方最高支持2000万元,为目前国内同类城市招商支持的较高水平。

    二、五类支持对象

    本次“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政策支持的对象,指对招引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产业链配套项目落户的“链主”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其中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

    一是“链主”企业是指能够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具备某一产业上下游核心凝聚力的企业,由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由青岛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告的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

    二是规模以上企业是指纳入国家统计范围的“四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三是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企业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企业。

    四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咨询、评估、会计、经纪、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五是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三、两大支持类别

    本政策对两类引荐方给予支持,分别是:引进项目支持和项目信息支持。其中,申请引进项目支持的,引荐方需在引荐项目的基础上,参与项目洽谈并促成落地;申请项目信息支持的,引荐方需提供有效项目信息,经所在地推动项目落地。每个项目只对一个引荐方给予本政策的支持。具体标准为:

    (一)引进项目支持。对新引进并促成落地的符合我市24条重点产业链方向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给予引荐方支持;其中,对“链主”企业引进产业链配套项目,规模以上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引进符合24条重点产业链关键配套项目的(符合各产业链关键配套环节目录),按照前述标准的1.2倍给予引荐方支持。此项支持中,单个引荐方累计最高支持200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出台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低于1亿元项目的引荐方给予支持。

    (二)项目信息支持。对新引荐符合我市24条重点产业链方向的投资项目信息引荐方,在项目落地后,给予引荐方项目信息支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对引荐方进行支持;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引进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全口径年度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0.1%对引荐方进行支持。单个项目的信息引荐方最高支持50万元。以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政策期内,引荐方可按年度或投资完成后申请支持。本政策支持资金均由市级财政、区(市)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政策自2023年10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5日,符合政策的参照执行。

    四、申报及兑现流程

    我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支持申报及兑现流程包含4个步骤,分别是引进项目备案、申报、审核和兑现。

    (一)引进项目备案。申请支持的引荐方,应当在新引进项目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前,填写《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项目引荐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投资项目所在区(市)招商投资促进部门。备案表可通过青岛市商务局官网或青岛市招商资源信息化社交平台下载。2023年1月1日至本政策发布前符合支持条件、尚未备案的项目,引荐方应由被引荐企业在备案表中盖章确认后,于10月底前向区(市)招商投资促进部门补报备案表。未补报备案的不再认定。

    引进项目类引荐方在完成备案后应积极协调项目所在区(市)及相关部门,推动项目落地;项目信息类引荐方完成备案后,由所在区(市)推动项目落地。

    (二)申报。引荐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向引进项目所在区(市)招商投资促进部门提出支持资金申请,由项目所在区(市)招商投资促进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申报材料包括备案表、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引荐方登记注册信息、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引荐项目有关证明等。

    (三)审核。区(市)负责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汇总辖区申报企业情况,报所在区(市)政府(管委)有关会议研究审议,提出支持意见。市商务局进行复审,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出具审计意见,研究确定支持企业名单及支持额度,并通过青岛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局将支持企业名单抄送青岛市财政局、相关区(市)。

    (四)兑现。各区(市)根据市商务局反馈情况按规定向申请支持引荐方兑现应由区(市)承担的支持资金。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列入下年度预算,于下年度预算通过后将相关资金下达区(市),由区(市)将支持资金兑现引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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