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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商务局、保税港区商务局、高新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家关于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要求,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精神,现将2019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支持重点及内容
以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为重点,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和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围绕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能源资源、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新兴产业、农林牧渔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业务。鼓励开展品牌、营销网络等领域的境外并购,优化全球布局,打造国际品牌。稳步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搭建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外劳务扶贫力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商合函〔2017〕967号)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规定,支持对外劳务扶贫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对提升贫困县外派劳务人员报名、培训、输送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给予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支持。
(一)直接补助。
1. 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市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或租赁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2)勘测、调查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支持标准:对企业发生并直接支付的前期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前期费用总额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的10%)。单家企业可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为20万元。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国内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予支持。
2. 运保费补助
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企业开展境外农、林、牧、渔、矿业投资合作,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业等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可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为100万元。
物资运出运保费补助。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投资国或地区的境外项目建设所需物资材料和自用物品(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境外投资2210,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资3422、退运货物4561、劳务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9900),对从境内口岸至境外口岸间的运保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可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为100万元。
3. 重点项目投资建设
我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开展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等境外并购,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技术研发投资合作,农、林、渔、矿业投资合作(不包括设立贸易公司、投融资平台公司),给予企业不超过其首期实际投资额5%的费用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上合组织国家投资项目,给予企业不超过其首期实际投资额10%的费用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 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
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经济贸易合作园区,符合当年商务部或山东省商务厅有关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申报标准,并经我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商务部或省商务厅的,每个园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5. 对外承包工程新建项目
(1)总承包项目。对新签订合同且已开工的对外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给予补助:新签项目合同额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补助,同一企业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补助,同一企业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对1000万美元以下,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人民币补助,同一企业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设计咨询项目。对分包的工程设计、咨询、勘察、监理、管理、技术服务等项目,当年累计完成营业额在80万美元以上(含8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
(3)分包项目。根据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给予补助:营业额当年累计完成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补助;当年累计完成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给予企业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补助;当年累计完成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企业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补助;当年累计完成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补助;当年累计完成500万美元以下且项目在上合组织有关国家,给予企业10万元人民币补助。
6. 对外劳务扶贫项目
对外派企业当年派出建档立卡的国家级贫困县劳务人员给予培训费、人身意外险、单程出境机票、贷款贴息补助。根据支出凭证如实报销,每人最高补助不超过15000元。对当年派出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劳务人员、我市对口扶贫地区菏泽地区,给予每人2000元培训补助。
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已培训且申报期派出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穷县劳务人员占企业派出总人数的8%以上(含8%),或者派出建档立卡的贫困县劳务人员占企业外派总人数的4%,并且派出人员规模在50人以上,非国家级贫穷县和非菏泽地区人员给予每人400元培训补助。派出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和菏泽地区人员占企业派出总人数达到8%,给予其他地区劳务人员每人400元培训补助。
7. 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
对对外劳务合作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米),申报期内无涉外或妥善处置了劳务纠纷,实际派出劳务人员在300人至500人(不含500人)的服务平台,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际派出人员在500人至1000人(不含1000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实际派出劳务人员1000人以上(含1000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服务平台资金主要用于劳务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用、宣传推介费用、培训费用等。
8.“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常驻人员及外派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照实际保费支出的60%给予企业补助。其中,属于“一带一路”的项目及上合组织国家投资项目,按不超过70%给予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
9. 补助海外投资保险费和对外承包工程信用保险费。
对我市企业向境内保险机构(或其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投保的海外投资保险费和对外承包工程信用保险费、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手续费(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以外币形式支付的,按申报年度末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算),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保函手续费支出的50%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补助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按照不高于《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11. 境外联络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对按照商务部规定的建设要求,在2019年本专项资金申报前完成“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分平台建设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建设费用50%的补助。单家企业可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为30万元。
12.补助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市场开拓活动。
对企业参加商务部、省和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开拓对外投资合作市场活动以及各区市组织企业到“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活动、经青岛市商务局同意确认的,给予补助。对境外考察人员费用的出境往返机票费和国家标准内的在外生活费用等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港澳台地区每人补助不超过4000元,东南亚地区每人补助不超过7000元,其它地区每人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个企业参加同一境外市场考察活动补助不超过2人。以上各项补助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最高标准的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贴。
(二)融资补助
对我市企业从事境外生产性项目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或融资租赁给予贴息补助。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贷款合同所列资金用途、实际资金流向应与企业申报项目一致。融资租赁贴息补助参照贷款贴息补助执行。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申报期年初基准利率与年末基准利率的平均基准利率的50%,实际利率低于平均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的50%;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1.5%,实际利率低于1.5%的,不超过实际利率的50%。
贷款贴息与项目投资建设费补助不得重复申报,享受贷款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3年(农、林、渔、矿业项目不超过5年)。其中第一个年度按应贴息额100%计算贴息补助,以后逐年递减20%。当年贴息补助同一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支持限额。
为使专项资金更好的发挥作用,扶持更多的“走出去”企业,原则上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专项资金支持累计金额不超过本年度总额的百分之三十。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均按同一企业核算。
三、申报单位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缴纳税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3.近5年来在商务领域、财税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4.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9〕3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19 〕10号)规定和要求,按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和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对外直接投资、带动进出口、资源回运、海外销售收入情况等),对外投资每月10日前通过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报送月报数据,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年报数据。
(二)申报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3.申报项目金额标准:
(1)境外投资生产性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3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农业合作,研发中心,开展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等境外并购中方投资额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项目适用时间:每年申报上一年度的项目(项目所在的年度简称为项目年度),所有项目各项数据、指标的适用期间为项目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外联络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可从2017年7月1日计算,并延长至2019年本专项资金申报前)。
(1)申报前期费用补助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在项目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2)申报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项目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3)申报资源回运费用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项目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报海外投资保险费和对外投资合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保险合同在项目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保险费用;
(5)申请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手续费补助的项目。实际保函手续费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并支付,且投(议)标项目经商务部核准或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通过备案;
(6)申报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事件在项目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且项目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
(7)申报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补助的项目,在项目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并已培训合格劳务人员。
四、申报及管理程序
(一)申报企业于2019年9月13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区、市留存)提报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二)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区(市)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于9月20日前汇总报送市商务局,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及要求见附件。根据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请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所属企业报送的资金申请,在网络系统上(网址:http://zxzj.mofcom.gov.cn)按要求填报申请后,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纸质材料汇总报送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审核有关项目和业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区(市)汇总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市商务局根据审核报告确定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将资金下达有关区(市),由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组织资金拨付。
五、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合作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区(市)商务、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12月底前将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将违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取消项目单位五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青岛市商务局
2019年9月2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对外处-对外投资 徐向东:85918132市商务局服贸处-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 白 宇:8591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