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优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环字〔2024〕195 号)要求,现调整青岛市局、分局两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的职责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市级2025年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管理。
二、生态环境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目录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分局审批管理。
三、根据省、市有关赋权规定,西海岸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分别在西海岸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辖范围内行使青岛市本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不含建设地点跨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并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及时调整。
四、各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管理职责划分,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外实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对其环评文件的审批行为和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负责。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审批单位违法、违规审批的,将按照监督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的,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的,依法撤销许可。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青环发〔2022〕47号)同时废止。上级相关文件内容调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