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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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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41720789750696782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 2025-01-06
  • 一、政策背景及出台目的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要求,需进一步明确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职责,确保环评审批与管理能力相匹配。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已明确审批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其余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原则上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工作授权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基于上述要求,需对我市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职责划分规定予以修订。

    鉴于生态环境部对市、区(县)两级环评审批职责作出明确要求,现行的《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青环发〔2022〕47号)已无法适配新的管理要求。为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能力更相匹配,提升全市环评审批质量与服务效能,根据有关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二、调整内容

    1.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审批;同时结合我市实际,保留西海岸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其他分局不再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2.将原由市局审批的环境污染和风险较大的报告表项目,全部下放至各分局审批,具体包括印刷电路板制造项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项目、废机动车加工处理项目及辐射类项目。

    三、意义作用

    调整市局、分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职责,不仅是积极响应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深化环评改革号召的实际行动,也是深入贯彻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举措,有利于激发企业市场活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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