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体系,加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再执行鲁环字〔2021〕249号文件的通知》(鲁环字〔2024〕152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字〔2024〕1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试点范围
按照“区市为主、市级为辅”的原则,各分局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综合考虑本辖区小微企业数量、产生危险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及现有收集能力等情况,合理规划布局,确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数量和规模,避免收集能力过剩。试点单位建设要求见附件。
(一)试点范围和时间。新建和已建试点单位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试点时间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试点对象。试点单位重点服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以及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三)收集能力。试点单位尽可能做到小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全收集,鼓励试点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合理调整经营规模。严禁收集、贮存医疗废物、反应性和感染性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
二、规范试点程序
(一)审核试点申请。有试点意向的单位可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提出试点申请,提交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建设工作方案。各分局根据试点申请和本通知要求,组织专家踏勘评审,经集体研究后将分局审核意见(附专家评审意见)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分局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对符合各区市实际情况的试点单位,报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后实施。
(二)组织项目建设。对报经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的试点单位,由各分局指导按照建设项目有关管理要求,开展选址论证,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应急预案、安全评价和消防等相关手续,完成项目建设并达到试点要求。
(三)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项目建成后,各分局组织试点单位按照许可证办理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对试点单位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公示。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按程序核发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试点结束后,按国家、山东省后续政策调整。
(四)实施退出管理制度。试点单位违反试点要求、存在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或试点期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各分局应及时提出终止试点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并经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后,终止其试点工作;同时督促相关企业做好危险废物处置、污染修复等后续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引导帮扶。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试点引导和支持作用,切实解决企业急难愁盼的少量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落实试点建设运营的有关要求,加强审核把关,强化指导帮扶,督促试点单位按照规范推进收集转运工作,防范环境风险。
(二)明确主体责任。各分局要督促试点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落实试点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区域范围和类别,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应收尽收、依规转运、妥善处置;禁止超范围收集、委托第三方收集;加强主动服务意识,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分局要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情况定期调度机制,并分别于2024年12月底前和2025年12月底前将辖区当年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试点期间如国家、山东省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