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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
青岛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科学指导青岛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试行)并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的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和分级防治工作。
二、分区方案
青岛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两类,重点区划定方案示意图见附件1。
(一)保护类区域
指为防止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水源水质,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区域,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和矿泉水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
(二)管控类区域
指除保护类区域外,基于地下水富水性、质量现状和脆弱性综合分析需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的重点区域。根据污染源荷载程度,进一步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一级管控区:指管控类区域内,地下水污染源荷载高,措施以控制风险、削减存量为主的区域。
二级管控区:指管控类区域内,地下水污染源荷载中等或低,措施以预防污染、防止新增为主的区域。
三、划定结果
青岛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总面积509.769平方千米,全市国土面积11293平方千米,占全市国土面积的4.514%。
(一)保护类区域
保护类区域包括青岛市2处城镇级、1处农村级、4处千吨万人级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总面积15.552平方千米(见附件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0.138%。其中:
一级保护区7个,面积为1.015平方千米,占保护类区域面积的6.529%,其中城阳区1个、即墨区平度市交界处1个、平度市5个。
二级保护区7个,面积为14.306平方千米,占保护类区域面积的91.992%,其中城阳区1个、即墨区平度市交界处1个、平度市5个。
准保护区1个,面积0.230平方千米,占保护类区域面积的1.479%,位于平度市。
(二)管控类区域
管控类区域共计90个,总面积为494.217平方千米(见附件3),占全市国土面积的4.376%。其中:
一级管控区8个,面积为6.908平方千米,占管控类区域面积的1.398%,其中城阳区1个、即墨区2个、平度市4个、莱西市1个。
二级管控区82个,面积为487.309平方千米,占管控类区域面积的98.602%,其中崂山区3个、城阳区4个、西海岸新区13个、即墨区23个、胶州市5个、平度市20个、莱西市14个。
四、防控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针对重点区保护类和管控类区域不同分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根据国家、省的要求,结合青岛市实际管理工作需求,对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保护类区域
保护类区域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从环境准入等方面开展管控。
1.一级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2.二级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区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3.准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管控类区域
管控类区域中一级、二级管控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环境监测、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环境准入等方面开展差异化管控。
1.一级管控区以“防控风险、削减存量,强化地下水污染管控”为主。
(1)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评价,设置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加强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2)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3)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4)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关水质标准,防止地下水污染。
2.二级管控区以“预防污染、防止新增,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为主。
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评价,设置区域性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加强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对新、改、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项目,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执行。持续推进化肥、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五、相关说明
(一)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补给区依法划定、调整、撤销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保护类区域范围相应调整。
(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动态更新。
(三)《青岛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作为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的依据,根据实施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