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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等8部门
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鲁环发〔2024〕3号),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群众监督、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一体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如需排放的,需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有关要求。
二、严格责任落实
(一)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省部署,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政策;市财政部门支持引导各区(市)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市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帮助各地做好新建、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土地指标保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村改厕维修养护工作,健全完善改厕后续管护长效机制;市水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村镇污水处理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和监督,加强对简便易维护处理设施的自我管理和使用。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通知要求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区(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应确定区(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设施运维管理协调机制,建立运维管理、监督指导、经费管理等制度,保障运维管理经费。
区(市)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更新改造、业务指导等工作,因地制宜选择运行维护管理模式,依法依规确定运行维护单位,督促运行维护单位按要求对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区(市)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三)镇(街)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属地管理和保护工作。按照区(市)政府或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要求,督促村(居)和运行维护单位按要求对设施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鼓励村(居)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巡查、检查、维修、监督等,引导村民自觉做好户内收集系统管护,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三、加强设施运行维护
(一)鼓励区(市)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运维管理平台,探索采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监控措施,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规模较大、相对集中、运行维护要求较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如采用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站、集中生态处理、集中拉运、建设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方式的,依法依规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规模较小、分布较零散、简便易维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镇(街)组织运行维护,鼓励移交第三方运维机构进行专业运维。
(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的,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运维服务内容和期限、出水水质要求、运维费用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采用集中拉运方式的,要明确拉运车辆及过程监管要求等,确保拉运过程闭环管理。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方运维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机制、专业队伍,落实资金、车辆、设施、技术等方面保障,规范运维记录等档案管理,积极主动进行规范化运营,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三)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设施停运的,运维单位应立即向镇(街)和区(市)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因设备故障等不可预见因素停运的,在设施停运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停运原因、停运时限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在设备停运前2天,将停运原因和停运时限等向区(市)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报备。区(市)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在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上更新设施停运等运行信息,上传整改方案,及时线上销号。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当,对其他工程或水体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及时维修、恢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区(市)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在以上程序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上更新。
(五)村(居)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引导村民养成良好生产生活习惯,主动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不拒绝、阻挠运维单位开展拉运、维护等日常工作。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各区(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二)鼓励各区(市)探索将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量、流量或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实时监管。
(三)市、区(市)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指导评估。
(四)区(市)、镇(街)要加强对辖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考核奖惩措施,促进各方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委托方对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镇(街)自行组织运行维护的,区(市)组织对其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奖惩政策的依据。
五、加强资金保障
区(市)应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给予必要保障。鼓励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设施长效运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科技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城市管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