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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等8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通知》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精神,我市制定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总体要求,严格责任落实,加强设施运行维护,严格监督管理,加强资金保障五部分内容。首次对市生态环境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市水利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等市直部门着重明确了对设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提出了职责要求。同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监督、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一体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通知》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设施分类管理要求;细化了设施停运、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管理要求;加强了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提出了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三、实施措施
强化责任落实,各市直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及工作内容,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区市落实《通知》要求,分别明确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高质量完成。
加强宣传引导,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提升群众参与感、获得感。
确保工作成效,加强《通知》实施的动态跟踪,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指导评估,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治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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