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环发〔2024〕61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监测中心: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专业技术支撑,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质量,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经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9日
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专业技术支撑,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质量,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和《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办发〔2018〕34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遵循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专家库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情况的,应及时反馈给市生态环境局。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评估、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中选取。
专家库专家人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产生。专家个人提出入库申请的,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资料,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同意。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定向邀请专家入库。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热爱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
(三)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意见出具、技术咨询和现场踏勘等工作任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向社会公开发布专家库专家征集公告。
第八条 申请入库和推荐入库专家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公示专家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期满后,市生态环境局形成拟入库专家名单并在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专家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专业领域,公示期间专家被提出异议经查证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暂不入库。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按程序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可以组织专家库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咨询论证、培训检查等活动,充分发挥专家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作用。
鼓励专家库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案例分析、宣传培训等,为高质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可以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出具专家意见,并可以为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提供专业服务。
专家和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出具公正性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有关鉴定人员回避的规定主动自行回避。
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法庭询问。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勤勉敬业、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依法依规提出专业性意见建议,并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
专家库专家在从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活动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出库:
(一)1年之内,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工作2次以上的;
(二)1年之内,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相关工作达2次以上的;
(三)提出的意见建议不符合相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不按规定配合法庭询问的;
(六)因违法犯罪、违纪受处理的;
(七)因超龄、从事其他行业等原因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有关要求的。
专家库专家可以自愿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离库申请,由市生态环境局在调整专家库专家时予以移除。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承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根据需要从市级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专家管理政策,应按最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