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过程质量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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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864309809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2023-11-20
  • 发布日期 2023-11-20
  • 发文字号 青环发〔2023〕9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过程质量监管,强化监管效率,全面提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全过程质量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加强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实施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制度、建立调查报告评审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强化调查报告质量抽查抽测制度,抓好调查重点环节,促进调查质量不断提升,保障建设用地安全。

    二、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建设

    从业单位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2022第17号公告)(以下简称《质控技术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明确内部质量控制人员和质量控制工作安排,严格落实调查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形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作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附件或者在调查报告中编制专门篇章,并附质量控制相关照片、检查记录、改正说明及佐证材料等资料。

    三、实施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质量控制机构(以下简称“质控机构”)在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范围原则上应当涵盖全部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或者规划用途不明确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地块(以下简称“6+1”行业地块),总数不低于当年评审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数量的10%。

    (一)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环节

    从业单位至少在现场采样前5个工作日,在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土壤环境系统”)提交采样分析工作计划(附采样方案),并及时告知地块所在地分局。确定开展抽查的,质控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2名监督检查人员进行采样方案检查,填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意见单(附件1)(以下简称“意见单”)并通过土壤环境系统反馈至从业单位,从业单位修改完成后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改正回复单(附件2)(以下简称“回复单”)及修改说明重新上传至土壤环境系统,质控机构复核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现场采样工作。此环节重点检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中采样方案,包括布点位置、采样深度、检测项目设置等的科学合理性及内部质控情况。

    (二)现场采样环节

    确定开展现场采样环节监督检查的,由质控机构组织不少于2名监督检查人员会同地块所在地分局进行现场采样检查,在采样单位现场采样过程中,选取部分采样点(原则上至少包含一个土壤点位和一个地下水点位),通过现场旁站等方式进行现场查看(质控),填写意见单,并现场反馈采样单位,采样单位现场整改并提供改正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经质控机构复核后,将相关材料利用调查质控APP上传至土壤环境系统。此环节重点对照采样方案确定的布点位置及理由,查看与现场情况的一致性;涉及现场调整点位的,检查点位调整的合理性;查看采样过程操作的规范性及内部质控情况。

    (三)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

    确定开展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监督检查的,由质控机构组织不少于2名监督检查人员会同地块所在地分局采用赴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查看、平行样品比对分析、统一监控样品分析等方式开展。对于实验室不在青岛市本地的,可优先选用平行样品比对分析或统一监控样品分析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采用赴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查看的,监督检查人员应记录查看项目、查看结果,拍照记录发现的问题,形成意见单,反馈检验检测机构,并利用调查质控APP上传至土壤环境系统;采用平行样品比对分析、统一监控样品分析的,平行样品比对分析要求按照《质控技术规定》执行,统一监控样品由质控机构向检验检测机构发放。检验检测机构在收到意见单或者平行样品比对分析、统一监控样品分析结果后,组织自查并改正,填写回复单并提供改正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经质控机构复核后上传至土壤环境系统。

    四、建立报告评审过程质量控制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加强评审过程质量管理,建立评审过程质量控制制度。

    (一)落实报告预审制度

    对从业单位上传的报告,评审机构应根据地块污染类型复杂性、污染风险水平以及调查技术性复杂程度、用途敏感性等,将报告进行分类评审;对报告中人员访谈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对报告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提前排查,并填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审查情况表(附件3),及时将报告分类情况、人员访谈情况、形式审查结果、报告可能存在的风险点等情况汇总并告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开展地块现场和实验室检查

    评审机构组织相关分局及评审专家对进入第二阶段调查的地块开展现场踏勘,将现场检查监测井、土壤污染痕迹、采样痕迹、遗留污染源、周边敏感点等踏勘信息留档,核实报告对地块及周边现状描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6+1”地块开展实验室检查,包括现场查看实验室管理制度、样品交接记录、标准样品情况、前处理及测试记录、仪器原始谱图等,出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实验室检查意见表(附件4),作为评审时的重要依据。

    (三)合理运用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未按要求编制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不予受理其评审申请。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块,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报告评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调查报告组织评审时,质控机构应当就采样方案的合理性、《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是否落实到位等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完成改正、复核的,应当不予通过评审。

    (三)定期公布评审质量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按季度将报告评审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对从业质量进行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强化报告质量抽查抽测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抽查抽测机构不定期开展抽查抽测,抽查抽测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全市当年通过评审的调查地块总数的10%,报告抽查优先从未开展采样分析计划环节监督检查的、评审得分较低的报告中选取;采样抽测重点从报告评审次数超过2次或者报告抽查发现结果存疑的地块中选取。如存在上述地块、报告数量较多的情况,将适当提高抽查抽测比例。抽查抽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分局要组织整改,涉嫌监测数据和报告弄虚作假的,或地块开工建设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依法依规查处。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意见单.docx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改正回复单.docx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审查情况表.docx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实验室检查意见表.docx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意见单.docx

    附件: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改正回复单.docx

    附件: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审查情况表.docx

    附件: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实验室检查意见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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