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导功能,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率,根据《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实施〈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22〕22号),结合实际,现发布《青岛市实施“区域规划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环评改革试点区域名单(2023年4月)》(见附件)。
请各单位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动区域规划环评工作。各试点区域的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计划开展跟踪监测,持续提升区域环境管理水平。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区域的指导和督促,认真开展试点区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做好区域内建设项目实施效果的统计、评估和后续跟踪工作。
我局将根据各区市推荐和试点区域实际情况,在官网定期更新环评改革试点区域名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区域规划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环改革试点区域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青环发〔2020〕21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实施“区域规划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环评改革试点区域名单(2023年4月).doc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0日
附件:青岛市实施“区域规划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环评改革试点区域名单(2023年4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