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规划环评相关制度,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明确市局、分局两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管理的职责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二、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规划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实施。
三、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以化工、印染、制药、造纸等重污染行业为主导产业的,以及涉及电镀(含化学镀、阳极氧化)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其他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规划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实施。
四、各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管理职责划分,负责辖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外实施。
五、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在接到规划环评审查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完成审查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组织审查。对组织审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