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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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54218514468178316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2022-05-24
  • 发布日期 2022-05-24
  • 发文字号 青环发〔2022〕4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规划环评相关制度,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明确市局、分局两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管理的职责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二、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规划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实施。

    三、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以化工、印染、制药、造纸等重污染行业为主导产业的,以及涉及电镀(含化学镀、阳极氧化)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其他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规划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实施。

    四、各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管理职责划分,负责辖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外实施。

    五、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在接到规划环评审查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完成审查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组织审查。对组织审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24

     

    (此件公开发布)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