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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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54218514468178339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2022-05-24
  • 发布日期 2022-05-24
  • 发文字号 青环发〔2022〕4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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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背景:(一)原有规定。2003年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规定“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2020年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规定“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

    (二)出台新法规。2022年1月施行的《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除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外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出台目的:为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升规划环评效能和审查质量,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

    主要内容:(一)专项规划。市级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局组织审查;区级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分局组织审查。

    (二)产业园区。市级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由市局组织审查;以化工、印染、制药、造纸等重污染工业为主导产业的,以及涉及电镀(含化学镀、阳极氧化)的区级产业园区,其规划环评由市局组织审查,其他区级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由分局组织审查。

    (三)审查职责分工。以《通知》的方式明确市局和分局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分工。分局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进行规划环评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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