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设置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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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23352094692394932
  • 主题分类 司法
  • 成文日期 2024-07-02
  • 发布日期 2024-07-02
  • 发文字号 青司发〔2024〕1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设置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日

       


    关于设置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城乡公益性岗位服务社会事务的功能,加强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增强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保障能力,提升青岛市法治建设工作水平,根据《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8〕2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4〕1号)、《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设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的通知》(鲁司〔2024〕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设置社会治理类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岗位性质

    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门用于协助政府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辅助性社会治理类城乡公益性岗位。本岗位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等规定。

    二、岗位设置

    司法协理员公益性岗位在全市乡镇(街道)的司法所设置,按照辅助工作的性质,可分为法治建设(法律服务)岗位、普法与依法治理岗位、社区矫正岗位和综合岗位等。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在全市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和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

    坚持因需设岗、因地制宜,在总体岗位计划范围内,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为每个乡镇(街道)司法所配备适当数量的司法协理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司发〔2018〕2号文件要求,结合各地实际需求配备。

    三、岗位职责

    (一)司法协理员公益性岗位

    司法协理员公益性岗位须按照属地乡镇(街道)司法所要求,协助做好基层法治和司法行政工作。在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工作,对重大纠纷隐患和影响稳定的苗头问题及时报告;

    2.协助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法治教育工作;

    3.协助开展刑释解矫人员衔接、安置、帮教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改造和监督管理;

    4.参与法治建设,为本辖区群众和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法律服务;

    5.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

    1.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按照属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的要求,负责本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做好当事人接待、案件登记统计、信息录入、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2.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在属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主要负责本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及相关工作。

    四、岗位人员条件

    担任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条件;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热爱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和沟通能力,群众基础好,善于开展群众工作,处事公道,服务意识强;

    (四)原则上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确有实际困难的,根据工作需要可放宽至高中以上,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优先录用。

    因工作岗位需要,下列人员不适宜担任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曾因违法行为受过治安行政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曾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曾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

    (六)存在其他不适宜担任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五、岗位待遇

    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待遇不低于当地小时或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区(市)根据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并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或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开发管理

    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纳入各区(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由岗位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统一负责。村(社区)参与做好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区(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七、组织领导

    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化平安青岛、法治青岛,持续巩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将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设置作为充实基层法治力量的重要内容抓好抓实。

    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各区(市)司法局要做好司法所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用人需求摸底调研、规划制定,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前培训、在岗劳动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人员在位履职、发挥作用。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实施、人员认定、待遇兑付等工作。要重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保障人员落实到位,积极营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基层法治建设良好氛围,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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