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政策解读:《关于设置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的意见》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523352094731192453
  • 主题分类 司法
  • 成文日期 2024-07-03
  • 发布日期 2024-07-03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司法局
  •  

    一、制定背景

    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层单位,是重要的基层法治工作机构,在区(市)司法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指导调解工作、参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协助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参与推进辖区基层法治建设(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开展合法性审核(查)、面向社会收集立法意见建议、协助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等)等多项工作。当前,全市司法所尚未统一配备司法协理员,经费保障标准和经费来源渠道不一,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基层法治建设发展进程。为充分发挥城乡公益性岗位服务社会事务的功能,加强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增强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保障能力,市司法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印发《关于设置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8〕2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4〕1号)

    3.《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设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的通知》(鲁司〔2024〕20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号)

    三、制定意义

    推进司法协理员制度是加强司法所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破解司法所人少事多、推进司法所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设置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工作,‌协助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对于加强基层法治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深化平安青岛、法治青岛,巩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有志于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提供了一个良好平台,‌为社会提供了一定的就业机会,‌有助于缓解就业压力。

    四、起草过程

    经前期到区(市)和社区调研,起草《关于设置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后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意见》。

    五、工作目标

    在总体岗位计划范围内,坚持因需设岗、因地制宜,各区(市)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为每个乡镇(街道)司法所配备适当数量的司法协理员,结合各地实际需求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充实司法所人员力量,改善工作强度和人员配备不平衡的局面,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进一步增强基层法治建设实效,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六、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含七部分内容,具体包括岗位性质、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岗位人员条件、岗位待遇、开发管理、组织领导等。司法所统一负责司法协理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司法协理员岗位职责是协助做好基层法治和司法行政工作,具体包括法治建设(法律服务)岗、普法与依法治理岗、社区矫正岗和综合岗等,专职人民调解员主要负责矛盾纠纷排查、调解等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