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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企业促复工保经营稳发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落实不予处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充分借鉴先进省市成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在之前制定1.0版本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基础上,出台2.0版本清单。
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要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指导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9日。
附件:青岛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docx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