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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试点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青岛市标准化试点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局第七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标准化试点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标准化试点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试点是指在特定领域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通过建立科学合理适用的标准体系,实现对区域或组织标准化管理模式的创新,推动标准实施、收集标准需求和推广标准化经验,提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三条 标准化试点建设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因地制宜、先行先试、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发挥基层首创精神,着力开展建设促进,着重加强经验交流,避免增加基层负担。鼓励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参加标准化试点建设。
第四条 标准化试点领域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与我市“10+1”创新型产业体系、十大现代服务业、“4+4+2”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相对接,特别是高新技术、绿色低碳、人工智能等方面。标准化试点项目类别和名称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试点项目管理的文件规定(以下称“上级文件规定”)确定。
第五条 本市标准化试点项目按照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国家级试点项目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省级试点项目按照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市级试点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区(市)级试点项目。
第六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应形成梯次递进的层次。申报上一级试点项目的,原则上应是通过下一级试点评估的项目。
第七条 支持鼓励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多方联合开展标准信息技术研究,建立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对工作成果和经验进行宣传推广,树立行业标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组织发动、项目立项、指导推动、总结评估、监督等。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要求,推荐国家级、省级试点项目,指导项目建设,宣传推广项目建设经验等。
第九条 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试点项目,指导项目建设,宣传推广项目建设经验等。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质条件,应具备上级文件规定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
第十一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填写试点申报材料,向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市级标准化试点申请项目,发文公布承担单位和试点名称予以立项,纳入年度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围绕申报材料提出的试点内容开展工作。主要通过分析工作需求、梳理适用标准、建立标准体系、补充制定标准、标准实施应用、持续改进标准等相关标准化活动,推动标准有效实施、探索发现标准需求和总结推广标准化经验等。
第十三条 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试点周期一般为2年。试点项目建设期内,承担单位每年应于11月30日前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年度工作总结。试点项目建设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对照试点申报材料和有关自评表要求开展自我评价并形成自评报告,经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试点项目建设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提交自评总结报告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终止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自评总结报告进行评估审核,分区(市)、分领域筛选典型案例,对于具备显著的创新引领和推广价值的试点项目,通过发文公布、现场经验交流会等适当形式进行宣传推广,持续扩大试点项目的影响力。
第十五条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在创建期间出现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或者受到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以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国家级、省级试点项目的申报、建设、总结自评、宣传推广等工作,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相关要求执行。市、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组织督导、考核验收,切实避免增加试点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从事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开受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标准化试点存在的问题,对收到的举报、投诉、意见和建议,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上级部门对本办法所规定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