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青岛市标准化创新发展资助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标准化创新发展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开展标准化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工作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22〕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创新发展资助奖励(以下简称资助奖励)适用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完成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标准化创新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后,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称申请单位),不包括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的单位。
第三条 资助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绿色门槛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本市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
资助奖励工作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资助奖励主要用于申请单位开展标准化创新发展工作中发生的相关标准研发等费用。鼓励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项目所属产业范围:
(一)七大优势产业链。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高端化工、海洋装备、食品饮料、纺织服装;
(二)十大新兴产业链。集成电路、新型显示、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智能制造装备、先进高分子及金属材料、精密仪器仪表、通用航空、氢能与储能;
(三)七大现代服务业。现代金融、现代商贸、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旅游、会展;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标准化项目。
第六条 申请资助奖励项目类别:
(一)主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
(二)主持国家标准(包括国家军用标准,下同)制定的;
(三)主持行业标准(包括部门军用标准,下同)制定的;
(四)承担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项目;
(五)根据市政府与国家标准委、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签署建设国际标准化培训基地(青岛)的协议,承担的标准化教育培训项目。
第七条 资助奖励资金标准:
(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
(二)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15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
(三)承担国际标准化教育培训项目,按照相关协议和国家有关培训经费管理使用规定,根据实际培训班次和人数给予资助。
第八条 申请资助奖励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 升本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的。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市标准化创新发展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项目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或证明等, 项目审查评审评估会议的意见或结论;
(三)项目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须提供专利证明;
(四)标准项目应提供标准文本,标准在相关门户网站上发表的证明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等;
(五)标准实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 关资料;
(六)承担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
(七)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
(八)绿色门槛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申请单位一般应当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项目材料。
第十条 资助奖励项目认定依据:
(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等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二)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批准确认文件、证书或证明资料;
(三)国际标准化培训基地(青岛)承担的标准化教育培训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或通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等问题被执法部门查
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的;
(四)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第十二条 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对本区域申请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查询申请单位信用情况和绿色门槛证明等,汇总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的项目,进行信用查询和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退回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时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优选的原则,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咨询、评估意见,形成评审结论。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五人。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核情况和专家组的评审结论,初步确定项目名单,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处理后无异议的项目,制定拟资助奖励方案。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报的资助奖励方案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奖励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的企业(单位),将收回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除涉密信息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公开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绩效管理等信息,接受第三方监督及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各区(市)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标准化创新发展资助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2022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9日。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9日期间完成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