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青岛市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其在技术革新、技术交流、技艺传承、技能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技师工作站(以下简称“技师工作站”)建设项目主要聚焦实体经济发展,围绕我市“10+1”创新型产业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组织实施,重点锚定高端装备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兼顾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地域、行业和企业的分布合理布局。
第三条 技师工作站是围绕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由政府引导,以行业、企业为主体,以高技能领军人才为核心,在企业或技工(职业)院校设立的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估认定。
第四条 各区(市)政府、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申请设立技师工作分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领军人才是指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高超技艺、精湛技能和较强创新能力、工作业绩突出且长期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并具有较高技能荣誉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是建设技师工作站的主体。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技师工作站和技师工作分站设立的布局规划、设立认定以及监督指导。
第七条 发挥青岛市技师工作总站(青岛市高级专家协会技能分会)作用,并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技师工作站(分站)的设站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和验收;
(二)对各技师工作站(分站)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入站技师为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提供培训指导、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组织各技师工作站(分站)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的实践研究,交流、推广研究成果;
(四)协助开展全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活动,落实高技能人才有关政策待遇;
(五)对各技师工作站(分站)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估。
第八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设站单位应明确内部工作部门,负责与青岛市技师工作总站的业务对接,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企业、所在单位高技能人才信息采集和统计上报;
(二)组织辖区内企业、所在单位提报技术革新、技术培训和技能人才需求;
(三)协助需求企业与技师工作总站推荐的技师进行服务项目对接。
第三章 设立和入站人员
第九条 技师工作站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企业为主体设立技师工作站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2名以上;
2.技能人才比较密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制度;
3.单位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处于本行业领域较为先进的生产、科研或教学仪器设备设施;
4.单位明确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技师工作站管理工作,能够为技师工作站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其中固定工作场所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
5.申报主体为已开展企业自主评价和实行企业“新八级工”制度且成效显著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以技工(职业)院校等为主体设立技师工作站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2名以上;
2.培训、实训质量高,已成为相关技能型人才培养和输送基地;
3.与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且成效显著;
4.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和社会能工巧匠任教,及依托行业企业技师协助解决攻关课题、师资培训和教学任务的机制;
5.能够为技师工作站提供相应资金支持和必要工作条件,保证工作站顺利开展工作(其中固定工作场所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
(三)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条件: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技能类)、省市首席技师、拔尖人才(技术技能类)、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等称号之一的,以及其他行业公认具有绝技绝活的技师和高级技师;
2.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3.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单位技能骨干、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站日常工作。
进入企业技师工作站的人员,由企业从本单位技术技能人才中自主研究确定,聘任后报技师工作总站备案。拟进入技工(职业)院校技师工作站的技师,由技师工作总站从高技能人才库中筛选推荐,设站单位与其相互考察、协商签订协议或颁发聘书后,报技师工作总站备案。入站人员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四)具有突出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上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能型人才,可参照上述条件单独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报。符合上述条件拟申请设立技师工作站的单位,向技师工作总站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青岛市技师工作站申报表;
(二)申报报告,包括技师工作站职业(工种),高技能领军人才简介,技师工作站成立必要性、现有优势及计划目标等;
(三)技师工作站所依托的企业、技工(职业)院校有关情况说明。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的证明材料,能够为技师工作站提供资金支持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等;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五)技师工作站领办人的身份证、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获奖证书等技能荣誉证书及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审核确定。技师工作总站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现场评估和评议论证,按照名额、条件要求评审确定推荐项目候选单位。其中,对技工(职业)院校等设立技师工作站的,要先组织与拟入站技师进行项目对接,最终根据对接情况并结合专家评估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设站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技师工作站建设,协调落实场所设备、入站人员、工作经费等,建立工作站内部管理和运行制度。根据行业(企业)的需要,开展各种形式的主题活动,组织开展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培训、技术交流,解决技术难题、组织技术攻关、技术成果的筛选与推荐等。要积极参与相关行业、产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推动相关非遗项目的人才培养。
申报材料确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应在建设期内按期完成,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十三条 检查验收。技师工作站建设完成后,由技师工作总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验收。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经综合研究后公布年度项目建设单位名单。
第十四条 技师工作分站的申请设立程序参照上述条件实施。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建立内部协调协作机制,加强技师工作站内部管理和运行制度建设,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建立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确保工作站正常运转和发挥作用。各类制度应在技师工作站核准设立后20日内正式确定,并报技师工作总站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技师工作站应立足本企业生产实际,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开展技术革新、技术交流、技能推广活动,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难题;探索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新途径、新办法,采取名师带徒、拜师学艺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生产技术引进、技术技能成果推广应用和职业教育教学实践等提供技术咨询指导。
第十七条 技师工作总站根据社会其他企业的技术、培训需求,从高技能人才库中筛选推荐技师,为需求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接受服务的企业要为技师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后勤环境,方便其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依托技工(职业)院校等设立的技师工作站对聘任的企业技师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设站单位应安排相应部门或专人负责技师工作站管理,并为入站技师配备必要的科研、教学等设施设备,给予经费支持。技师工作站应立足教育教学需求,发挥入站技师的作用,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教学实践,承担青年教师帮带培养工作。入站技师每年开展指导、讲座、培训等原则上不少于45课时,帮带教师不少于2人,从事教学研究项目至少1项。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技师工作站建设项目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撤销项目建设资格。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技师工作站进行综合管理和指导。授权技师工作总站开展技师工作站的考核评估工作。设站单位每年第四季度向技师工作总站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成果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对技师工作站实施动态管理主要考核评估以下内容:
(一)技能人才入站情况。至少应具有2名以上社会公认、技艺精湛并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知名技师或高级技师。
(二)单位支持技师工作站情况。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其中固定工作场所一般不少于60 平方米)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情况;具有处于本行业较为先进的生产科研仪器设备。
(三)技师工作站工作运行情况。包括培训效能发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培训、名师带徒、技术交流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发挥作用显著、取得良好效果的,给予宣传表扬和推广先进经验;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和发挥应有作用的,
撤销其项目建设资格。
第二十三条 技师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项目建设资格:
(一)工作站主要带头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不开展技术研发、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带徒传技等工作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技师工作站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技师工作站的行为。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技师工作站在运行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所产生的专利、技术标准、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成果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属依法给予约定和保护。技师工作总站推荐的技师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接受服务单位所有,各方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技师工作站优先推荐申报市本级各类相关建设项目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等国家、省级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